一、制定背景和主要依据
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2〕4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3号)等规定,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宜春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6章25条,从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的认定条件、申报审批、资金筹集与补助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扩大补助对象范围。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补贴对象由过去只补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向不区分经营性质转变。“第一章总则”明确依法登记、备案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和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均可同等享受建设和运营补助,“第六章附则”对国有企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参照申请运营补助。
(二)增强护理能力建设。明确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象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取消普通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较大幅度提高护理型床位建设补助标准并对护理型床位的硬件建设、设施配备和护理人员配比提出明确要求。
(三)突出服务水平提升。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以收住的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200元为基准,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引导养老机构积极参加等级评定,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员配比和护理水平,新增“养老护理员配比达到要求,且养老护理员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四)聚焦服务安全质量。明确申请补助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等相关要求;服务质量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等要求。
(五)注重防范运营风险。明确公寓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审慎实行会员制等模式,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同时,明确市中心城区单体养老机构床位超出500张的部分、县(市)单体养老机构床位超出300张的部分不在补助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六)强化补助资金保障。明确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一次性建设补助、运营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市财政对市中心城区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建设和运营补助,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属地财政补足;对县(市)等级评定3级以上、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等示范性民办养老机构视情给予适当支持。
三、《办法》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宜春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民办养老机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财综发〔2020〕5号)同时废止。
解读人: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彭学渊
联系电话:0795-3273119
原文链接http://mz.yichun.gov.cn/ycsmzj/zcfg/202212/2f3b2df8664a496fa98b069ad68bcb5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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