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0日18时07分许,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石桥自然村段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23年3月20日,宜春市人民政府对《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龙桥自然村段“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的有关规定,宜春市公安局组织成立了高安市筠阳街道聂圩村青龙桥自然村段“10·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按照要求,宜春市公安局牵头,组织高安市政府、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宜春市总工会参与评估,并邀请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了评估工作。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了工作方案,针对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要求梳理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作为评估清单。评估组向相关单位了解事故发生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完成了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人员处理情况
1.万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高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5年5个月有期徒刑;胡某华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由高安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1年10个月有期徒刑;张某兵,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涉嫌窝藏、包庇罪,由高安市人民法院以窝藏、包庇罪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
2.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党政纪及行政问责的9名责任人员胡某、刘某庭、盛某、王某波、刘某光、聂某辉、胡某幸、张某太、胡某才,均已由相关单位给予了严肃处理。其中,2023年6月2日,胡某、盛某、王某波、刘某光、胡某幸、张某太由高安市纪委进行诫勉谈话;2023年6月4日,聂某辉由高安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筠阳街道养路队队长职务;2023年6月2日,胡某才由高安市纪委进行谈话提醒;2023年5月15日,王某波向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讨;2023年5月22日,刘某庭向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二)人员行政处罚情况
1.2023年7月1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给予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行政处罚罚款,李某晨已于2023年7月20日缴纳8640元人民币罚款。
2.2023年7月14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85项第二档的规定,依法给予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某国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行政处罚罚款,李某国已于2023年7月20日缴纳3600元人民币罚款,且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书已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吊销。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023年4月起,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于2023年7月14日向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市应急罚〔2023〕22号),给予该企业处10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截至目前,该企业未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罚款,也未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正在按有关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专题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高安市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自“10·10”事故发生至至今,第一足球网、政府常务会专题研究道路交通安全18次,并每月定期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高频率深入一线调研指导,强化具体工作调度督导和问题解决。针对2020年以来高安市发生多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安市委办、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印发<高安市中心城区机非分离、“老头乐”非法载人整治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23〕1号)、《关于印发<高安市非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办发〔2023〕2号)、《关于印发<高安市重点道路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办字〔2023〕3号)文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指标体系,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二)加大查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二(三)轮电动摩托车抵制交通违法行为。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采取多种形式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致力于提升公众出行安全意识。一是用身边事教育身边的人,利用近两年近年来发生在身边的典型事故案例,制作宣传教育警示片《敬畏生命》《血泪的代价》,由高安市安委会下发通知,组织全市各乡(镇)、农村、学校、企业等单位观看。二是用乡土话宣传入脑入心,制作高安乡土话交通安全宣传音频,每天利用农村“小喇叭”循环播放。三是用宣传栏浓厚宣传氛围,在为全市319个行政村统一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栏的基础上,2024年又为全市210所农村中小学校统一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栏,并现场宣讲,在宜春地区率先实现“一村一栏”“一校一栏”全覆盖。四是用新媒介扩大宣传影响,加强“畅行高安”微信公众号内容创作,充分借助社会自媒体的力量,广泛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2023年9月1日开学“第一课”《大货车“开进”校园体验安全》宣传报道分别在央视4套、江西卫视、宜春新闻联播等电视频道播出。五是制作一批宣传教育资料。结合正在开展的电动车、摩托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印制《关于开展电动车、摩托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1000份,在商场、农贸市场、社区、学校、集镇、行政村等场所进行张贴,印制《摩托车、电动车安全出行须知》20000份、“拆除电动车挡风板提示小贴纸”30000份,结合城区各路口岗点执勤、“护学岗”、“五进”宣传等形式向群众发放宣传。
(三)加大精准打击力度,从严查处货车交通违法行为。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围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积极把交通违法打击重点向农村地区延伸,常态化打击二(三、四)轮电动车、面包车超员、酒(醉)驾、“一盔一带”等违法行为,自2022年10月10日至今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22987起,其中酒驾101起(醉驾12起),无证驾驶31起,机动车超员36起,摩托车未戴头盔1329起,乘坐人未系安全带9329起,大货车超速1399起,货车超载584起,电动车违法载人134起,电动车自行车闯红灯、逆向等违法9404起,其他违法行为640起。
(四)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切实消除道路安全隐患。高安市近年来累计投入7800余万元资金,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和安全设施完善。其中,投入资金986万元,排查治理国省道隐患116处,更换320国道、高胡公路境内全线93.765公里反光标贴;投入资金429.14万元,对全市31个乡镇(街道、场、库)的641处县、乡、村平交路口、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隐患进行整改;投入700余万元,严格规范道路钢护栏开口,封闭320国道、高胡公路中央钢护栏不合理开口236个、总长10.196公里;投入2700余万元,对国省道穿行集镇、工业园区、村庄等人员出行较多的路段,按照统一照明标准安装路灯2300余盏;投入3000余万元完善道路各类配套安全设施,在安全隐患路段增设红绿灯25个、完善爆闪灯518个、防护栏护脚7.5万米。
(五)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压紧压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事高安市交通运输局紧盯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深入辖区客货运重点企业,针对客货运车辆运营资质,车辆安全运行制度、监管责任,企业GPS动态监管、安全防护设施等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网络化管理企业4457余家,排查出隐患3521条,下发整改通知书547份。同时,强化各职能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加大行业监管和惩戒力度,对于辖区重点风险企业暴露出车辆“挂而不管”、违法较多、事故频发、隐患严重等情况,启动安全约谈170余家次,责令停业整改16次。
三、存在问题
评估发现仍存在等问题: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要求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罚款。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经综合评估后一致认为,各单位均能依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作出相关处理,未发现不按规定落实责任追究的问题。同类型企业能认真借鉴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建章立制,进行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整改,有效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要督促高安市龙茂物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如该企业不执行行政处罚,且不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限期满后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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