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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丰城“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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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3日14时35分许,丰城市拖船镇伯宣村叉路口段(G105 1784KM+200M)发生一起死亡3人、受伤1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第一足球网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做好事故善后,抓紧调查处理,并举一反三,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以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3〕26号)要求,2023年12月19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宜春丰城“12·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宜春市数据局、宜春市总工会、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宜春市公安局安侦支队和丰城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人员、查阅资料、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经调查认定,宜春丰城“12·1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厢式货车实施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与对向行驶的重型货车侧面碰撞引起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及相关单位概况

1. 事故车辆相关情况

(1)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行驶证品牌:红都牌,绿色;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识别代号:LETADCE14LH011308,发动机号:35040862;实载人数:4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0年6月24日,发证日期:2020年6月2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年6月24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6月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6月18日,购置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300万;车辆已安装行车记录仪(事故中损坏)。

②车辆承检情况。车辆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2023年6月14日经丰城市安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3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条;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1条及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1条(记2分)。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2)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解放牌,红色;车辆类型: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FWSRXSJXG1F28556;发动机号:52692663;实载人数:1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6年7月12日,发证日期:2023年5月2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7月1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7月31日;保险终止日期:2024年7月11日,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商业险100万、超赔附加险1000万;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宜36098109****,发证日期:2023年6月6日,有效期至:2026年6月6日;车辆已安装车载GPS,事故发生时正常有效,由江西翼卡车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由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动态监控闭环处理。

②车辆承检情况。车辆分别于2022年6月20日、2023年6月5日经抚州市东乡区安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丰城市众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10条,有1条未处理。其中,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3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3条;机动车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1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条(记1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条(记1分)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1条(记3分)。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④“三个一律”落实情况。车辆经公安部交管局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评定为“非中高风险车辆”。

⑤车载GPS数据情况。车辆北斗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显示,该车14时34分45秒速度为71Km/h、14时34分55秒速度为38Km/h、14时34分57秒速度为24Km/h。可见,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的瞬时速度未达到超速处罚的标准。

(3)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①车辆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抚州市东乡区亿诚物流有限公司;行驶证品牌:恒宇事业牌,黄色;车辆类型: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A9ZM1C02H2FYD412;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月2日,发证日期:2023年7月24日,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1月2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号:抚36102990****,发证日期:2022年1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20日。

②车辆承检情况。车辆分别于2022年1月18日、2023年1月9日经丰城市石滩梁山坝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

③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违法记录:6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1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1条;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条;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1条;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1条(记2分)及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1条(记6分)。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④车辆装载情况。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整备质量为8805Kg,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为6900Kg,核定载质量为33100Kg,即该车实际满载质量为48805Kg。根据江西宏宇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销售计量单显示,该车在事故发生时装载二级焦炭,货物质量为27660Kg,后经丰城市拖船镇超限超载检测站称重,该车总质量为45150kg,未超过满载质量48805Kg的标准。

⑤车辆改装情况。根据检验所见: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架平板上固定有红色货厢,用于装载运输货物,且与车身平板焊接固定为一体;车身外廓尺寸实际现场测量约为8.5M×2.5M×3.4M。根据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第3.4条之规定:经对比悬挂号牌为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现状及行驶证登记信息,可判定该车为非法改装车。

2. 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乘车人情况

(1)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①基本情况。金某兴,系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派遣至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劳务工,男,33岁,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丰城市董家镇;准驾车型:C1D,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0104****,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0月10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0日;至事故发生前,无饮酒、吸毒行为。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近三年违法记录:7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2条;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1条(记1分);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1条(记1分);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1条(记3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2条(记3分)。通过核查事故系统,金某兴于2020年9月11日驾驶赣CX2901号小型轿车在丰城市龙光大道发生一起简易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通过核查违法犯罪前科系统,其于2010年5月因赌博案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

③驾驶证考取情况。金某兴分别于2011年4月13日、9月21日、10月10日等日期参加各科目考试,考取“C1”类驾驶证资格;后于2016年11月14日申请增驾业务,经相关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准驾车型“C1D”类驾驶证。整个驾考流程均有相关纸质记录佐证,音视频资料保存符合相关要求,已超过三年保存期。

(2)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驾驶人

①基本情况。龚某云,系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聘用员工,男,53岁,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丰城市尚庄街道;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宜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档案编号:36220008****,初次领证日期:1987年7月20日,有效期至:2083年7月20日;从业资格证件编号:3622**************,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初次领证日期:2002年10月18日,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至事故发生前,无饮酒、吸毒行为。

②交通违法及事故记录情况。驾驶证状态:正常,当前记分:0分;近三年违法记录:48条,已全部处理完毕,其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质量100%的2条(记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质量未达30%的3条(记3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1条(记2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条(记1分)及其他不记分违法行为41条。通过核查事故系统,未查询到相关事故记录;通过核查违法犯罪前科系统,未查询到相关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③驾驶证考取情况。龚某云于1987年7月20日考试合格后,考取“B”类驾驶证资格,后根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系统自动转换为“A2”类驾驶证。2012年至2023年均已按要求接受驾驶人审验教育学习,考取驾驶证至今无满分记录。整个驾考流程均有相关纸质记录佐证,音视频资料保存符合相关要求,已超过三年保存期。

④“三个一律”落实情况。龚某云于2023年4月被公安部交管局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评定为“高风险驾驶人”,属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尚庄中队管理辖区,责任民警为聂某,聂某分别于2023年3月27日、11月14日两次向龚某云告知其被系统评定为“高风险驾驶人”,并当场签署安全承诺书。

(3)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

①王某虎,系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工作人员,男,44岁,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丰城市河洲街道。

②胡某平,系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派遣至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劳务工,男,53岁,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铜鼓县永宁街。

③刘某余,系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派遣至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的劳务工,男,47岁,197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22**************,户籍所在地:靖安县中源乡。

3. 事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

(1)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

系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邱某,身份证号码:3622**************,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G3FY64。公司位于丰城市尚庄丰高路电厂地段,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宜36098121****,领证日期:2020年4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4月22日。

该公司现有6名工作人员,其中法人代表为邱某,实际控制人为熊某良,安全管理员为徐某杰,车辆管理员为熊某亮,车队长为熊某辉和熊某辉。邱某、徐某杰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分别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经核查该公司车辆台账,公司现有自有货运车辆共计24辆(含挂车11辆),均处于正常状态。2023年,该公司5次被公安部交管局大数据分析研判平台评定为“非中高风险企业”,6次被评定为“中风险企业”,1次被评定为“高风险企业”。

(2)抚州市东乡区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系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6日,法定代表人:李某华,身份证号码:3625**************,注册资本:伍拾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5H57E2L。公司位于抚州市东乡区汽贸城国际花园4栋67号,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抚36102920****,领证日期:2020年5月20日,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

该公司仅有2名工作人员,其中法人代表为李某华,安全管理员为乐某玲,其中乐某玲于2021年10月10日取得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主要负责人尚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合格证明。经核查该公司车辆台账,公司现有挂靠货运车辆共计20辆(含挂车5辆),均处于正常状态。

(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系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登记所有人,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负责人:罗某发,身份证号码:3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56779616W。公司位于宜春市袁州区袁山大道398号,经营范围包含: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测绘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营业期限:无固定期限。

该公司领导班子共6人,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22个部门(室)和传输线路维护中心,其中传输线路维护中心负责组织全员参与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和演练,增强全员安全意识,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以及负责管理维护巡线用车的安全管理等。

(4)江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系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金某兴的用工单位,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9日,负责人:宋某玲,身份证号码:36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535114761。公司位于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道52号,经营范围包含:通信网络建设服务;网络设备维护;网络设备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通信业务及产品销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等。营业期限:2010年4月9日至长期。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赣)JZ安许证字〔2010〕01****,有效期限:2022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9日。

该公司领导班子共3人,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3个职能部门、10个项目部(每个县市区设立一个项目部),其中项目部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等。

(5)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系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金某兴及乘车人胡某平、刘某余的劳务派遣单位,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8日,法定代表人:温某,身份证号码:3605**************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GE3B12,注册地址:宜春市宜阳大道88号40号楼4层1—405号,实际办公地址: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80号32栋,经营范围包含:劳务派遣,劳务服务外包、代理发展电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工程服务外包、劳务承揽、业务外包、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职业中介、人才招聘、家政服务、物业管理、水电维修、电信业务代理、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商务信息技术服务、通信网络维护等,营业期限:2016年1月28日至长期。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3日13时50分许,龚某云驾驶赣C6N470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从樟树市工业园江西宏宇能源有限公司出发,沿盐化大道由南向北行经共和东路、盐城大道驶入105国道,前往南昌市南钢公司卸货。

14时20分许,金某兴驾驶赣CKT088号“红都牌”轻型厢式货车搭载王某虎、胡某平及刘某余三人从丰城市邮电大楼出发,沿剑邑大道(105国道)由东往西前往拖船镇装载作业器具。

14时35分许,双方车辆行至丰城市拖船镇伯宣村叉路口段(G105 1784KM+200M)时,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实施左转弯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的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发生侧面碰撞,并侧翻至道路一侧的水塘。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图2 行车记录仪视频中事发过程画面截图(画面显示时间较北京时间快1分12秒)

(三)事故路段情况

1. 105国道改建及事发路段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为105国道(京澳线),技术等级二级,丰城境内设计时速80Km/h,道路限速70Km/h,整体呈东西走向,起点为K1749+000(东与南昌县交界),终点至K1775+000(西与樟树市交界),全长26KM。1991年,根据江西省交通厅下发的《关于105国道围里至拖船埠段改线工程批复》(赣交计基发〔1991〕93号)要求,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对该路段进行了勘察设计,中间经过丰城市与省交通运输厅多次论证,直至1993年,根据原省公路局要求,对该路段进行改造建设,此后,该路段未再进行升级改造,期间仅实施过多次路面大中修缮。

事故发生现场位于K1784+200处,沥青路面,双向两车道,铺设路面宽度9M,单侧行车道宽度3.75M。道路交通标识齐全,道路中央黄色分道线清晰,路面设有振动减速标线,路侧设置了波形防护栏,两侧设置了禁止超车标志、危险路段减速慢行标志和爆闪灯,并根据路侧开口设置了支路口提示标志。事故发生时,该处路口波形防护栏及立柱均被事故车辆撞倒。可见,该路段符合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安全设施相关设计规范。

2. 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天气多云,最高气温14℃,最低气温11℃,东南风1级,相对湿度96%,路面干燥。

图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方位截图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轻伤,车辆受损;其中,王某虎当场死亡,胡某平、刘某余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图4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照片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年12月13日14时38分,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车辆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龚某的电话报警。

15时5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车上有3名人员被困。

15时53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调度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事故情况。

15时55分—5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电话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16时3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接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16时50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书面报事故情况(2人死亡1人受伤)。

16时55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接丰城市应急管理局书面初报事故情况。

16时56分—58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初报事故情况至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及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

19时35分,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事故伤亡情况(2人死亡2人受伤)。

19时50分—52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续报伤亡情况至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及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

23时02分,丰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终报事故情况(3人死亡1人受伤)。

23时17分—19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终报事故情况至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及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于2023年12月13日14时38分接到事故报警后,指派辖区交警大队拖船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交警大队拖船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存在多人伤亡情况,立即向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及交警大队主要领导报告。随后,公安、交警、消防救援、120及属地乡镇党委政府等部门迅速赶到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15时30分许,丰城市市长张某某、副市长罗某某及相关分管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挥救援工作。

16时41分,车内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其中,王某虎当场死亡,胡某平、刘某余二人经120送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

17时许,现场救援工作基本结束,道路陆续恢复正常通行。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等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于事故发生后陆续赶到现场,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12月17日,江西省安委会下发《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赣安督〔2023〕26号),对该起事故进行挂牌督办。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应急情况

2023年12月13日15时03分,丰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丰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后,立即派出3台120急救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

2. 救治情况

(1)受伤人员:金某兴右侧第9、10后肋骨骨折,于丰城市人民医院治疗。

(2)现场死亡人员:王某虎

(3)抢救无效死亡人员:胡某平、刘某余二人经丰城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分别于2023年12月13日16时30分、22时01分死亡。

3. 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发生后,丰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丰城市政法委牵头的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对事故死者家属开展慰问工作。以一对一的方式,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沟通。截至目前,3名死者家属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谅解协议,死者遗体均已火化,家属情绪稳定。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来看,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丰城市委、市政府认真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金某兴忽视交通行车安全,驾驶车辆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驶入对向车道,导致与直行的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发生侧面碰撞,从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与信号装置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丰安中心〔2023〕痕鉴字第152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制动系、转向系的安全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行驶系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要求。(赣丰安中心〔2023〕痕鉴字第15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改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目前的检验比对情况,除发动机外,被鉴定车辆不符合非法改装车。(赣丰安中心〔2023〕痕鉴字第152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改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根据目前的检验比对情况,被鉴定车辆为非法改装车,其安全技术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的要求。(赣丰安中心〔2023〕痕鉴字第15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与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碰撞痕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故发生时,沿道路直行的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右前侧与对向左转弯状态下的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右侧中部发生直接接触碰撞;碰撞后,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右前侧又与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右侧油箱位置再次发生接触碰撞,随即在碰撞惯性作用下,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左侧后部与道路旁防护栏发生冲撞,最终冲出路面向右侧翻于路旁水塘中。(赣丰安中心〔2023〕痕鉴字第1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某兴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金某兴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赣丰安中心〔2023〕毒鉴字第6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龚某云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龚某云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赣丰安中心〔2023〕毒鉴字第6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8.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余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刘某余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赣丰安中心〔2023〕毒鉴字第6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9.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虎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王某虎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赣丰安中心〔2023〕毒鉴字第6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0.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平的血样中乙醇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鉴定意见为:所送胡某平血液中未检出乙醇。(赣丰安中心〔2023〕毒鉴字第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1.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虎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王某虎倾向于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溺水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赣丰安中心〔2023〕病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2.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胡某平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胡某平符合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赣丰安中心〔2023〕病鉴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3.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余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刘某余倾向于受较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胸腔脏器损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溺入水中加速死者死亡,倾向于辅助死因。(赣丰安中心〔2023〕病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14. 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金某兴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分析鉴定,鉴定意见为:①被鉴定人金某兴的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的损伤特点;结合案情,交通事故中撞击时可以形成。②被鉴定人金某兴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赣丰安中心〔2024〕临鉴字第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故意等因素影响。

(四)间接原因分析

1. 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非法改装,且行经事故多发路段时,未及时降低行驶速度以确保安全,导致遇突发状况难以及时制动或避险。

2. 经对事发地辖区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涉事的有关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调查走访,部分单位、企业及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履职方面依然存在部分不足。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1. 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未制订企业车辆动态监控处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实际执行不到位;驾驶人龚某云于2023年11月到该公司应聘,但仅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未按要求开展岗前教育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基本上未参与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多交由车辆实际管理人自行完成;企业为满足经营需要,于2020年7月购入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架平板上固定有红色货厢,平时用螺丝固定,属于私自改装;年审时该公司在路边通过广告随机寻找吊机取下栏板后再参与年检,年检完后再把栏板装回,自行拆装车厢栏板蒙骗年审机构,并放任非法改装车辆参与道路运输。

2. 抚州市东乡区亿诚物流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亿诚物流有限公司作为赣F6829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的登记所有人,主要负责该车辆年审,但实际对该车辆不经营、不管理,存在“挂而不管”现象。

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制定了《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安全行车十不准》《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实施“准驾证”管理模式。根据与江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事故当日,涉事车辆按照《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进行了用车审批。

4. 江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江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制定了《宜春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管理办法》《自有车辆管理办法》《隐患排查整治制度》等规定,设立了安全员以及10个项目部。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金某兴于2023年12月上岗前,该公司丰城项目部仅对其进行了简单的安全生产岗前教育,并未严格按照“三级安全教育”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和考核。

5. 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

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日常采取签订《安全生产告知书》《劳务人员管理守则》以及不定时到派遣单位进行宣讲和培训等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但是与金某兴未签订《安全生产告知书》,在派遣交接时仅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强调了安全生产以及《劳务人员管理守则》的宣贯。

(二)有关监管部门

1. 丰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丰城市交通运输行业全面启动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先后开展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专项整治、重大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及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路段风险隐患整治清零活动等。结合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2023年检查走访企业400余次,共排查隐患256处,已整改256处;与27家道路运输企业签订《货运源头企业责任书》,32家道路运输企业签订《落实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通知书》;开展执法检查企业95家次,注销违规、逾期企业21家,对9家存在“百吨王”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约谈,下达63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注销货运车辆1445辆,注销客运车辆110余辆;路面检测车辆189300辆,查处超载车辆498辆(其中“百吨王”15辆)、非法改装84起、无从业资格证13起、非法运营9起。

经调查,丰城市交通运输局在隐患排查治理、货运源头监管等方面已基本履职到位,但对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不细致,未能及时排查出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擅自改装车辆等问题隐患。

2. 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丰城分中心

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丰城分中心以国省干线道路安全隐患督查检查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防控,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网格,层层压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2023年以来,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国省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百日行动”,排查整改问题隐患94条;开展道路交通“三个一律”活动,联合多部门开展巡查,排查整改问题隐患557条;强化日常养护巡查,紧盯平交路口、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区域,排查整改问题隐患97条;推进科技强安工程,全市安装公路智慧哨兵85处,计98套。

经调查,宜春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丰城分中心在该事发路段的道路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已履职到位。

3. 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1)大队履职情况

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深入推进各类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活动要求,始终把路面作为主战场,突出重点管控,坚决消除易肇事肇祸风险。2023年6月以来,大队共查处货运车辆超载2665起,货运车辆违法载人5起,货运车辆非法改变外形11起,其中拖船中队查处货运车辆超载362起,但货运车辆违法载人及货运车辆非法改变外形均为零起。

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辖区内105国道排查隐患共25处,其中省级隐患2处、市级隐患3处、县级隐患20处;拖船中队辖区105国道K1779—1790段排查隐患14处,其中省级隐患1处、市级隐患2处、县级隐患11处,已全部整改治理完成。

(2)辖区中队履职情况

①辖区警力配置。事发地归属拖船交警中队管辖,该中队现有民警3人、职工4人、辅警8人,辖区内105国道里程13.6KM,216省道里程36KM,同时负责拖船镇、荣塘镇、丽村镇、荷湖乡等4个乡镇的交通管理工作。

②中队勤务安排。2023年12月13日正值省公安厅签发“一级勤务”警令期间,经核查,中队当天所有警力均在岗在位,能够按照“三个必须”高等级勤务的要求开展道路巡逻管控。

③当日执勤情况。2023年12月13日06时53分,中队派出赣CT38E警号警车,由民警熊某鑫带领两名辅警在105国道进行巡逻管控;09时15分,中队长胡某群陪同大队领导在辖区216省道荣塘镇红绿灯处进行道路隐患排查,随行还有市交通运输局、镇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10时许,中队长胡某群、民警熊某鑫带领辅警若干在307省道组织开展路面打击行动,查处交通违法7起,均为货车超载未达30%;14时许,在拖铁线35公里处设置临时检查点,查处交通违法7起,其中货运车辆超载未达30%的4起、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起。

经调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日常工作部署、所辖中队管理、业务指导等方面已履职到位;拖船中队在日常勤务安排、路面秩序管控、交通违法打击等方面已基本履职到位,但对于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打击力度不够,未能取得一定成效。

(三)地方党委政府

1. 丰城市尚庄街道办事处

尚庄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4月初成立道专办,同时各村(居)委会、社区也相应成立了交通安全劝导站。期间,联合尚庄交警中队进中小学、社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宣传34场次;各劝导站上路开展交通安全劝导和小喇叭走村串巷进行交通安全宣防768场次;利用微信、电话、短信对1200余名重点人员和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提醒;与重点司机签订安全出行承诺书1340份。2023年,对本辖区安全隐患路段进行整改完善,共安装警示桩88个、防撞护栏5516米。

经调查,尚庄街道办事处能够将“三个一律”专项工作纳入季度考核,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面已基本履职到位,但在对属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监督方面更多注重的是宣传,而在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方面存在不足。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 金某兴,男,事故车辆赣CKT08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金某兴的违法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被立案侦查,已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宜春市纪委市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意见,由宜春市纪委市监委提出;涉嫌刑事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龚某云,男,事故车辆赣C6N4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F6829挂)驾驶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建议由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二十一)项、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2. 熊某良,男,涉事企业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建议由丰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3. 徐某杰,男,涉事企业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调查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同时,根据《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由宜春市交通运输局提请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注销其考核合格证明。

4. 江西驿联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使用擅自改装的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运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由丰城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罚。

5. 抚州市东乡区亿诚物流有限公司,该企业在事故调查期间所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所属交通运输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6. 新余市开拓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该企业在事故调查期间所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将其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一步调查处理。

(四)其他处理意见

1. 责成江西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向中国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做深刻书面检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 责成丰城市交通运输局和尚庄街道办事处向丰城市政府做深刻书面检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切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加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3. 责成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拖船中队向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深刻书面检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切实加强货运车辆非法改装的违法打击力度。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交通参与者自身安全意识欠缺。驾驶人驾车心态过度自信,遇对向来车提前转弯,随意变道行驶。

(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管理实施不规范,对驾驶人存在管理缺位现象,放任改装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三)政府及监管部门履行职能存在不足。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于辖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不足,缺乏专题研判。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该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全面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推动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企业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积极推动道路货运企业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风险辨识管控,认真梳理分析超限运输、非法改装等关键环节存在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治理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

(二)进一步强化公安、交通等部门路面管控执勤执法。公安、 交通等部门要持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切实加强“两客一危一大”重点车辆监管,依法严惩货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租、转让,车辆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非法改装、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国省道路勤务安排,增加巡逻频次,强化重要路段巡逻管控,坚持全时段、全方位联勤联动,提升路面安全管控工作成效,形成严管高压态势,有效预防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

(三)进一步加强推进国省道专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道专委要以国、省道路重型货车交通安全秩序管控和治理穿村过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重点,持续强化对重中型货车逆向行驶、违法超车和违法停车的管控力度,要根据国标标准和国省道道路情况,增设道路监控、固定测速和移动测速设备,强化现场处罚,切实加大对违规超车、超速、占道行为的查处力度;全力推进穿村过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国省道事故易发、高发的突出问题。

(四)进一步强化交通参与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各县市区道专委要紧紧依靠属地党委、政府,针对农村地区事故高发的特点,依托乡镇道专办,大力发动“两站两员”,多形式、多方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重点加强国省道沿线村庄住户的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把宣传做到社区村社、做到场所学校、做到田间地头,提高宣传成果,强化宣传氛围。要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 重点车辆及“一老一少”重点群体,灵活采取教育、劝导、处罚措施,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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