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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樟树江西春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
窒息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效果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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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020宜春樟树江西春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江公司)103车间内发生一起人员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2023320日,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樟树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的宜春樟树江西春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202352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办法》要求,宜春樟树江西春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

评估组依据《宜春樟树江西春江精细化工有限公司“3·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对相关单位的处罚情况、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等5个方面内容,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处理批复意见下达后,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徐*,女,1972出生,群众,身份证号362223************,春江公司103车间班长。违反操作规程,在103车间3号反应釜未清洗的情况下,未佩戴相关安全防护用品进入反应釜内,导致中毒窒息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毛**,男,1963出生,民革党员,身份证号330106************,春江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日常工作,2019年任职该岗位。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给公司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春江公司对其给予撤职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2年年收入4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宜市)应急罚〔202327-2号。

3.杨**,男,1969出生,群众,身份证号362223************,春江公司103车间主任,负责公司103车间的全面管理和生产任务。作为车间主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不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春江公司给予批评教育并开除。

4.汪**,男,1986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3************,樟树市化工园区安监站站长,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春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20247月,樟树市纪委已启动诫勉谈话程序,尚未结案。

5.廖**,男,1996出生,共青团员,身份证号362203************,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有对樟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春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20247月,樟树市纪委已启动诫勉谈话程序,尚未结案。

6.卢**,男,1984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3************,时任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全面主持樟树市盐化工业基地工作。负有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督促园区安全监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0236月,其已向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敖**,男,1974出生,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62203************,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负责安委办、综合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负有对樟树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未有效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202310月,其已向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8.春江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尤其是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范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陆拾伍万元的罚款,并撤销其危险化学品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宜市)应急罚〔202327-1号。

9.樟树工业园区管委会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属地责任落得不实。20236月,其已向樟树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深刻书面检查。

10.樟树市应急管理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有差距,安全生产执法偏软偏松,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20238月,其已向樟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1.樟树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上有差距,对上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督促部门和园区落实危险化学品监管责任不到位。20247月,其已向宜春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二)樟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情况

1.举一反三,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樟树市立即组织全市所有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学习事故通报和省、第一足球网的指示批示精神,并组织开展事故教育培训会,实地拍摄事故现场,制作并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

2.充实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樟树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危险化学品和化工医药行业实际,采取事业编制、聘用应急管理人员等方式,为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配足了6名化学相关专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完善与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

3.严格要求,压实主体责任。樟树市应急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全面落实全员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风险隐患管控措施,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主体责任落实能力。

4.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樟树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樟树市应急管理局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四不两直”等多种方式,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等安全风险点,树立“隐患不排查不化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厉打击“ 四改两违”(擅自改物料、改产品、改工艺、改装置,违法中试边研发边生产、违法发包出租)、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非法违法行为。事故以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139家次,共排查隐患1839条。立案处罚企业3家次,处罚金额26万元,责令停产企业7家次,约谈企业3家次。

5.狠抓落实,推进重点工作。樟树市应急管理局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圆满收官,推进危险化学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向纵深发展,统筹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打好安全风险防控“组合拳”,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链条安全监管。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

评估发现存在问题:春江公司任命主要负责人钱溢未按要求在岗履职,2024年以来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樟树市纪委对廖凌敏和汪晓亮处理未全部落实到位。

四、评估意见

评估组综合评估后认为,樟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各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樟树市要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促企业紧盯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岗位,持续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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