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屋面维修情况.................................................... 4
(四)事故发生经过.................................................... 4
(五)事故现场情况.................................................... 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8
三、事故原因分析....................................................................................................................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8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9
(三)其它可能因素排除................................................ 9
(四)间接原因分析.................................................... 9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一)事故单位....................................................... 11
(二)有关监管部门................................................... 12
(三)地方党委政府...................................................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3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3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3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4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4
(五)其它处理建议................................................... 16
六、事故主要教训.................................................................................................................. 17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能力不足..................................... 17
(二)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18
(三)安全生产监管未形成有效合力..................................... 1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9
(一)坚守安全红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9
(二)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20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厂中厂”整治............................. 20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
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7月28日18时40分许,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2024年5月8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总工会和宜春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参加,并邀请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和市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从事屋面维修高处作业,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玛公司”)。事故发生企业,威玛公司厂房出租方,2010年4月9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位于宜春经开区宜春宜商大道88号,2017年12月25日经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潘某高,经营范围为:从事高低压成套电气设备、高低压电器元器件、电力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电源设备的研发、加工、制造和销售;电动车锂电池、铅酸蓄电池、储能电池、锂电充电器、晶胶电池、电动车配件、五金配件、塑料配件制造、加工、销售。
威玛公司目前由潘某高和李某(两人为夫妻关系)持股,潘某高持股51%,李某持股49%。公司2015年开始生产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2018年停产;2021年6月与刘某和夏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厂房整体出租。2023年3月,威玛公司已通过司法拍卖厂房。
2.刘某和夏某。威玛公司厂房承租方,2021年6月12日,两人以自然人身份与威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22年1月1日,刘某和夏某将厂房转租给宜春恒硕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并分别签订了租赁合同。在厂房承租、转租中,由刘某负责管理相关事务,为厂房的实际管理人,夏某不参与相关事务管理。
刘某,湖南省安乡县人,身份证号430***********2511;夏某,宜春市袁州区人,身份证号362***********5814。
3.易某和。威玛公司厂房维修承包方,宜春市袁州区人,身份证号362***********3615,以自然人身份多次承接威玛公司厂房维修工程。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威玛公司厂房为钢结构建筑,2021年6月,威玛公司将厂房整体发租给刘某和夏某,租赁期限为10年,年租金为120万元,双方于2021年6月12日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威玛公司应保证租赁物始终处于适租状态,非刘某和夏某的原因出现的租赁物毁损灭失问题由威玛公司负责,威玛公司负责租赁物及各项附属设施的日常及时维修、维护和保养等;刘某和夏某有权代为维修维护,代为维修维护时,需将维修维护的项目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用报威玛公司审核同意并备案。2022年1月,刘某和夏某将厂房转租给宜春恒硕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并分别与次承租户签订了租赁合同。
曹某文负责收取租金、对接次承租户联系处理水电和厂房维修等管理事宜。事故发生时,曹某文工资每月5000元,从租金中支出。因此,调查认定,曹某文为威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
(三)屋面维修情况
威玛公司将厂房租赁给刘某和夏某经营,用租户的租金予以抵扣潘某高所欠其债务。在刘某承租厂房之前,潘某高一直委托曹某文收取各租赁企业的厂房租金,所收取租金用于偿还支付债务人借款本息及曹某文本人工资。在刘某承租厂房后,曹某文依旧负责代为收取厂房租金,将收到的租金按潘某高、刘某二人签订的合同约定比例,分别支付给潘某高、刘某。宜春恒硕建材有限公司等12家租赁企业反映厂房需要维修,租赁企业负责人向曹某文反映维修事项,曹某文根据租户反映的情况,联系潘某高(2023年2月8日前)或通过刘某联系潘某高(2023年2月8日后),经潘某高同意后进行维修。
2023年7月23日上午,威玛公司2号厂房的莫干山和华艺租户跟曹某文反映厂房破损漏水需要维修。随后,曹某文联系了易某和到现场查看情况。易某和查看现场后,给曹某文出具了维修单并进行了报价。曹某文在易某和报价后即报告刘某(因潘某高2023年2月8日拉黑曹某文微信,也不接听曹某文电话),要刘某联系潘某高报告维修事宜。
(四)事故发生经过
7月28日,易某和叫来胡某龙、肖某和、易某牙、柳某牙与其一起进行施工维修,5人均未按照规定经专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当天18时40分许,胡某龙在完成当天维修工作后,从2号车间屋面往3号车间屋面下来,在经过2号车间与3号车间之间的连廊时,不慎踩穿屋面明瓦(采光瓦)从连廊屋面直接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在威玛公司2号车间与3号车间之间的连廊部位,连廊屋面距地面高度约8米。见图1、图2。
图1 事故现场图
图2 事故现场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胡某龙,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0452,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人,维修作业工人。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月28日18时52分,次承租方广东洁派淋浴房门厂(宜春分厂办事处)负责人罗某平通过微信电话向曹某文报告:“有人从屋面掉下来了”;18时54分,曹某文打电话给易某和确认事故情况;随后,曹某文多次电话联系威玛公司主要负责人潘某高,但潘某高一直未接电话,也未回电话;19时02分,曹某文打电话向刘某报告事故情况。19时05分,刘某打电话潘某高报告事故情况。
20时30分,罗洪平到宜春经开区金园派出所反映有人员从车间屋面摔下来的情况;
21时10分,宜春经开区公安分局事故现场负责人向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
21时15分,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人电话报告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22时05分,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22时17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电话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22时32分,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23时9-11分,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向宜春市委总值班室、宜春市政府值班室和江西省应急管理厅指挥中心书面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月28日18时45分,易某和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宜春经开区金园派出所接警后,立即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宜春经开区公安分局、机关党委(综治口)、人社局和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先后到达事故现场,安抚家属情绪并开展前期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现场救治情况
7月28日19时10分,120急救医生赶到了现场,立即对胡某龙展开紧急抢救。胡某龙经抢救无效死亡。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宜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成立善后领导小组全力安抚家属情绪,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依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经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易某和、潘某高和刘某负有赔偿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2024年6月2日潘某高付清全部赔偿款,善后工作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宜春经开区有关单位人员及时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在事故救援过程中均正常履职,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宜春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没有网络舆情炒作,保持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的直接原因是:胡某龙安全意识淡薄,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维修作业后返回地面时踩穿屋面明瓦(采光瓦)坠落地面致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未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
(三)其它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现场人员,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等因素。
(四)间接原因分析
1.发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威玛公司将厂房屋面维修发包给易某和,未与易某和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查认定,曹某文代签的《施工安全责任协议》,没有威玛公司盖章视为无效)。威玛公司对厂房维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对厂房实际管理人员组织的厂房维修审批报备把关不严,对厂房维修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仅由曹某文在地面口头告知有关事项便离开了作业现场。威玛公司未履行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未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并开具安全作业票,对施工方无维修方案失管失察,未履行审核确认维修方案这个关键程序。威玛公司还存在迟报事故信息行为。
2.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严重不到位。施工人员未根据维修任务要求,结合风险分析结果,制定维修方案。维修区域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未选择安全的撤离途径返回地面导致事故发生。施工人员易某和及其聘请的胡某龙等四名作业人员均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而从事高处作业,不具备厂房维修需要的必备安全生产知识,不熟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曹某文和刘某对易某和等人无特种作业证开展高处作业负有选任过错。
3.安全生产责任长期落实不到位。威玛公司重效益忽视安全,为增加租金收益,将1、2、3号厂房之间的通道违规搭建改造成生产作业场所出租。威玛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对厂房违建行为长期未排查治理,致隐患长期存在。出租方、承租方、次承租方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不明确,存在“一租了之”“以租代管”的情况。威玛公司对厂房维修作业应履行的发包方责任长期落空,调查发现,本次事故发生前,已多次找易某和进行厂房维修,从未审核过易某和及其聘请人员是否持有高空作业特作证,任由易某和凭经验进行厂房维修作业,多次违法组织人员高处作业。
4.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履职不到位。宜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应急管理局、经济发展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建设局安全监管存在疏漏,工作作风不严不实,未能举一反三排查风险隐患,安全监管人员和工作质效存在差距,对园区“厂中厂”企业未采取有效的针对性监管措施。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1.威玛公司。未与易某和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高处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仅由曹某文在地面口头告知有关事项便离开了作业现场[1];未履行检维修作业审批制度,未审核五名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证持证情况,对施工人员无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失察[2];对施工方无维修作业方案失察,未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并开具安全作业票[3]。威玛公司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4],如对厂房之间的通道违规搭建的隐患长期未排查治理、多次违规聘请无特种作业证的易某和进行厂房维修高处作业。威玛公司还存在迟报事故信息行为[5]。
(二)有关监管部门
1.宜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对园区违规搭建问题整治不力,监管执法不到位不全面,事故发生前未对威玛公司进行过巡查执法,没有及时发现和拆除威玛公司存在的违建工程。
2.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到位,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中没有发现威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以及在外包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3.宜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作为辖区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有差距,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中未发现威玛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
4.宜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辖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园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威玛公司在消防通道上进行违建的行为。
5.宜春经开区住房和建设局。对园区企业厂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威玛公司厂房建设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威玛公司施工图纸丢失,调查期间始终未能提供威玛公司厂房施工图纸。
(三)地方党委政府
1.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方面有差距,目前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编人员9人(其中4人为街道编制借用干部),工贸监管人员3人(2人为街道编制借用干部、1人为聘用人员),且三人均无安全工程类专业背景,监管力量较弱。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差距,对经开区内工贸企业“厂中厂”涉及的厂房私搭乱建、出租外包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整治效果不明显。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胡某龙,男,1987年9月出生,群众,维修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有关规定经专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从事高处作业,返回地面时踩穿屋面明瓦(采光瓦)坠落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2.易某和,男,1967年2月出生,群众,维修作业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组织无特种作业证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属于重大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3.刘某瑞,男,1971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春经开区分局金园大队副大队长。分管金湖中队,负责管理片区内私搭乱建、市容环境、余土管理等工作,未有效履行园区企业私搭乱建监管职责,对其办公室仅一墙之隔的威玛公司执法检查不力,未发现威玛公司存在的违建工程。刘国瑞对此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4.辛某,男,1975年3月出生,群众,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工贸口负责人。负责经开区辖区内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虽在事故发生前对威玛公司进行过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但未发现威玛公司厂房及外包作业存在的违建问题并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处理。辛瑜对此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其谈话提醒。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对以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5.潘某高,男,1971年7月出生,群众,威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事故,迟报事故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6]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6.曹某文,男,1990年6月出生,群众,威玛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组织、参与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外包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检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及时排查事故隐患不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7]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7.江西威玛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厂房违建的隐患不查不改;未与易某和签订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施工方无施工作业方案失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外包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审核五名施工人员特种作业证持证情况,未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并开具安全作业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8]、第四十九条第二款[9]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五)其它处理建议
8.宜春经开区经济发展局。作为辖区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有差距,指导企业安全管理中未发现威玛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建议责成其向宜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9.宜春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辖区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指导园区企业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威玛公司在消防通道上进行违建的行为。建议责成其向宜春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
10.宜春经开区住房和建设局。作为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园区企业厂房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厂房建设档案管理不规范,导致威玛公司施工建设资料丢失,调查期间始终未能提供威玛公司厂房施工图纸。建议责成其向宜春经开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能力不足
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本事故中,威玛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高对自身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识不清,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厂房出租后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厂房维修作业疏于管理,以不清楚、不知道具体情况为由,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与己无关,把安全责任一并转移给承租方、承包方,只看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不考虑管理等涉及的间接原因,未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因此,要切实增强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企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决守好安全底线。
(二)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由于企业转型、市场不景气等原因,企业将闲置厂房对外出租的情况增多,私营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以及个人承包的厂房也大量涌现,“厂中厂”情况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混乱,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问题始终存在,甚至有些企业只管收租金或者承包费,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闻不问,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本事故中,威玛公司将厂房出租给个人,承租人又将厂房转租给其它12家租户,出租方和承租方均以收取租金为目的,对次承租方疏于管理,导致责任落空,一些隐患长期存在未消除。因此,生产经营单位不能因为有了约定而减轻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应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监管未形成有效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本事故中,宜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经济发展、消防救援等单位对威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但对威玛公司这类“厂中厂”企业监管不力,对威玛公司出租厂房管理混乱、违建改造厂房的隐患长期未查处,事故发生至今已逾一年仍未进行查处。因此,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不是某一家的事,涉及到的所有部门都要从不同角度一起用心用力,只有各个环节都守住了,才能织密安全保障网。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存在的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坚守安全红线,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要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威玛公司要以事故为戒,加强厂房出租、工程发包的安全管理,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好出租方、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不得将厂房出租、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要定期对承租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赣府厅发〔2024〕20号)等法律法规的学习,熟知事故信息报送要求,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信息,抓实抓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和反“三违”等工作。
(二)强化齐抓共管,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建立健全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本次事故暴露出宜春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经济发展、消防救援等部门安全监管协调合作不够,要强化齐抓共管,落实“三个必须”的要求,严格按照宜春市安委会及专委会、宜春经开区安委会及专委会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切实抓好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职能不明确的,由宜春经开区管委会进行研究细化,切实做到责任落到实处、监管没有盲区。宜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一次事故信息报送知识培训,确保企业掌握事故信息报送要求,杜绝事故报送不规范的行为。
(三)统筹发展和安全,狠抓“厂中厂”整治
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实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宜春经开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工作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三定”规定配齐配强安全监管力量,研究制定或细化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开展一次“厂中厂”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厂房私搭乱建、厂房出租转租给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等非法违法行为,破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难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检维修安全管理规定》(赣安办字〔2022〕54号):五、严格确认作业安全条件。企业应按照“定检维修方案、定检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维修质量”的原则......六、严格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对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爆破作业、封道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活动,应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由企业(业主单位)现场组织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和安全条件确认,并开具安全作业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