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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按照《公务员法》拟订实施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实施《公务员法》。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制定全市统筹城乡就业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工作;规范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运行,发挥市场合理引导、配置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基础性功能作用;负责外籍人员在全市就业登记服务工作、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和农民工就业工作;同时承担民生工程扩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拟订及督查、考核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发证及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审批与管理工作;组织全市职业技能竞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组织调查、统计全市各类技能人才构成情况,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全市职业技能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类城乡劳动力提高就业技能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负责制订退休审批管理办法和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制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负责市本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审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规程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办法;实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制度;审查认定定点医院、药店及有关单位(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组织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和预算;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实行行政监督。
(七)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津贴、离退休的实施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职务)考核晋升以及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对全市企业职工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制订并定期发布全市企业工资最低支付标准;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及集体合同签订工作;负责特殊工时审批、技工调配、政策性安置和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定工作;参与评定推荐省、市级劳动模范工作。
(八)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九)承担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职责。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员的设岗定职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订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宜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维稳解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外国专家综合管理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引进国外智力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信息网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指导相关社会团体开展科研工作。
(十三)组织全市开展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仲裁工作。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管理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宣传、信访受理、
政策咨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劳动保障行政监察工作。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职权;全面开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组织处理有关
突发事件;指导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