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宜府办发〔2017〕11号印发 根据2024年2月21日宜府办字〔2024〕8号修正)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依法作出决定的一种内部自我纠错监督制度;行政应诉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宜春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切实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的收案机制,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发挥互联网作用,探索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和网上受理留痕。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适用简易程序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适用普通程序的,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法运用听取意见、公开听证、实地调查、书面审理等不同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听证应不少于4人、调查取证不少于2人。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
(四)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把握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发现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对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向其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不断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和规范功能。
(五)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三、依法积极应诉,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一)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一是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是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滥用诉权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的精神,在行政执法与行政复议等程序中,健全有关工作衔接机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滥用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为。
(二)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应诉案件,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被诉行政机关的,由承办原行政行为的部门或单位负责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宜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宜府发〔2015〕23号),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履行好行政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职责。
(三)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是应当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与人民法院进行商量。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二是积极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加分管的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稳妥实施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鼓励政府工作部门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本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三是按期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安排按期出庭。原定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出庭的,应当提前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或者及时调整其他负责人出庭并告知人民法院。
(四)规范应诉答辩和举证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确定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诉讼代理人,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答辩状等应诉材料的报批程序应简化快捷,确保按期向人民法院提交。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
一是认真配合开庭审理。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在庭审中,既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又要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通过积极举证、认真辩论等方式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是积极配合协调、调解工作。对于人民法院提出的协调意见,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诉讼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促进案结事了。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一是及时报告裁判结果。人民法院有关撤销行政行为、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将裁判结果、案件情况以及下一步整改意见报告被诉行政机关。
二是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应认真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拒绝或拖延履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同级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认真处理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政府工作部门处理司法建议情况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四是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认为应当上诉、申请再审的,应当及时将上诉意见、申请再审意见报由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依法及时提起上诉。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一)坚持高位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及时签署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文书,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应诉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要充分利用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专兼职行政复议应诉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和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来。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实施行政复议人员准入制度,新进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从2017年开始,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要加强行政复议应诉业务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能力。
(三)强化工作保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要落实行政复议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配备必要的取证等相应设备,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案件全程录像。
(四)健全考核体系。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综治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对不正确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注重总结研究。各级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注重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相互间沟通和交流,努力提高本地、本部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水平。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分析报告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