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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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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重新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将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划定为类(严格)燃料禁燃区,其范围包括仰山路(规划路)环城东路金桥物流园方科污水处理厂袁河沪昆高速宜伟路春雨路宜创路春一路银铃路三阳大道三水大道铜宜高速沪昆高速—320国道袁河环城南路仰山路(规划路)所围区域,面积约197.5平方公里。其中,宜春经开区、袁州医药工业园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除外;春雨路宜伟路春一路宜居大道所围区域作为禁燃区过渡区。(具体见附图)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以下燃料:

  1.煤炭及其制品;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按照以下要求限期淘汰改造:

  1.自202031日起,单台出力小于(含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停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全区域停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自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成投产后,其覆盖范围内单台出力小于(含等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和各类工业炉窑停止燃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确实有特殊工艺需求的工业炉窑除外)。

  五、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在禁燃区过渡区内,除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取暖外,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满足本通告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有关规定。

  七、袁州区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宜春经开区管委会及其所属各街道(乡镇)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本区域范围内禁燃区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燃区内销售、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鼓励、引导企业和居民使用太阳能、电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清洁能源。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牵头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等;对禁燃区内工业企业违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发改部门负责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新建项目;加快产业、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推广清洁能源;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和供气项目建设。

  工信部门负责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立项审批涉及高污染燃料的技改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违规销售高污染燃料以及违规安装使用高污染燃料特种设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办理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特种设备的变更、注销等手续。禁止在禁燃区内审批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特种设备。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禁燃区内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天然气。

  住建部门负责禁燃区内各类建筑工地燃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与取缔工作,严禁施工机械设备燃用高污染燃料。

  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负责禁止运输高污染燃料的车辆进入禁燃区。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划定和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取缔、拆除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在禁燃区内提供稳定的电力保障;配合相关部门对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实施断电处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禁燃区内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各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一、禁燃区范围可根据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十二、本通告自20203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印发的《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宜府办发〔200774号)、《关于扩大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字〔20154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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