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受市政府副市长万秀奇、王亚联的委托,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方大主持召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推进会。参加会议的有:市环保局袁船启、市交警支队刘伟、市交通运输局梁彦、市服务业发展办聂庆华、市质监局曾龙坤等。现将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市环保局关于加强部门配合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市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服务业发展办、市质监局等单位就发挥相应职能作用做好新形势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了发言,并交流了工作建议。
会议指出,2013年9月3日,副市长万秀奇、王亚联召开宜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推进会议后,市环保、公安、质监、交通、内贸等部门加强衔接配合,以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为主抓手,实现了从“单打独斗”到“联防联控”的转变,有力推进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燃油品质按国家、省时间节点要求提升,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步伐加快,环保标志核发管理有序推进,宜春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域扩大至全路段。
会议认为,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对照目标任务及时间要求(2015年,全市黄标车淘汰任务1.46万辆),同比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指数(较去年略有下降),任务繁重,压力增大,形势严峻。会议强调,市环保、公安、交通、质监、内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宜春市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整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加紧研究解决仍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会议就若干具体事项进行了专门研究并议定:
1.关于提高环保标志核发质量问题。积极探索机动车环检审验标志核发限行执法信息化平台建设,请市交警支队开放全部车籍数据库记录字段,以便市环保局在环保标志核发过程中调用车籍信息,尽量减少人工录入的错误,确保环保标志核发数据的准确,全面实现市、县(市、区)车辆检测机构与交警部门数据信息的无缝对接 。
2.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问题。即日起,启动信息互通,公安交警、环保部门将每月采集的转入机动车辆数据进行比对,相互核算,相互监督。积极落实省环保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辆管理的通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所有外省拟转入宜春市的机动车辆,车主需携带车辆档案到环保窗口先行环保查验,对属于国家第三阶段(“国Ⅲ”标准)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型,一律不进行系统验证,直接按不符合转入条件处理;对符合国家第四阶段(“国Ⅳ”标准)及以上排放控制要求的达标车型,进行系统验证后,出具《宜春市外地转入机动车环保达标查询审核表》,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方可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对属于“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达标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注册登记手续(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至宜春境内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对我省其他设区市拟转入的机动车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3.关于落实环保审核前置问题。严格落实《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机动车营运定期审验手续,以此倒逼机动车尾气检测前置落到实处,加速黄标车淘汰步伐。环保、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事先做好宣传告知工作,每两个月对环保审核前置落实情进行一次督查,确保该项工作落实到位。
4.关于提升黄标车限行执法监管水平问题。请公安交警部门将机动车领用环保标志情况纳入酒驾等日常执法检查范围,督促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领环保检验标志。请市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到南昌等地学习考察电子高清抓拍开展限行管理的做法,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5.关于加强检测机构及油品质量监管问题。请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确保检测机构的检测达标。请质监、内贸部门加强对机动车燃料生产、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机动车燃料质量违法行为。
会议强调,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既有利于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提升城市形象,也是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职能部门务必认真落实有关工作要求,创新举措,务实操作,确保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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