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5〕46号)收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10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宜春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2.同意将宜春市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仍然维持在每人每月260元。
以上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5年5月4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