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2015年>其它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批复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市民政局:

报来《关于提高宜春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请示》(宜民字〔201546号)收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民生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510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困难群众和部分优抚对象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同意将宜春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2.同意将宜春市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仍然维持在每人每月260元。

以上标准,从201511起执行。

特此批复

201554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