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政策文件>政府文件>2015年>其它文件

第一足球网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320

 

 

 

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精神,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畜产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兽医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文明宜春为目标,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为龙头,以乡镇或规模养殖场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为依托,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科学和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从源头上杜绝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现象。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宣传引导、资金补助、监督检查、综合执法等职责。

2.社会参与。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户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做到病死畜禽五不一处理,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不准抛弃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和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企业或社会资本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通过招商引资,选择有实力、有技术、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有偿承接政府的公益事业服务。

3.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采取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模式运行,养殖户向收集点告知病死猪情况,收集点派人、派车上门收集,存放到收集点,达一定数量后通知处理中心派人、派车前来收集,运到处理中心进行处理。每个环节由收集员、养殖户和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病死猪处理数量,数椐全部录入管理系统汇总,建立纸质和电子台账。把无害化处理作为获得政府补助的前提条件,养殖户凭处理中心处理证明向政府领取补助。

4.财政补助。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把每头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80元(中央50元,省、市、县各10元)补给处理中心。养殖户病死猪补偿资金通过生猪保险予以解决。在现阶段仅实行能繁母猪保险而未实行育肥猪保险的情况下,由县级财政根据病死猪大小给予适当补助。养殖户其它病死畜禽补助是否补偿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5.环境优先。本着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处理中心建设必须采用目前国内最先进的主流技术和一流的工艺,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使无害化处理全过程符合环保、卫生、防疫等相关要求,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确保废水、废气达到环保排放标准。

三、主要工作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按照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2015年每个县市区要建一个与其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要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确保处理中心在2015年内竣工投产。在处理中心建设中,一要避免低层次建设,出台适宜的优惠政策,选择和引进国内资金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的环保优势企业来投资运作,让处理中心长久正常运行。二要避免低技术引进,各县市区对投资企业应用的技术、采用的设备要进行专家论证,必须采用一流的技术、一流的设备。三要避免恶性竞争,原则上各县市区只建设一个处理中心,但处理能力必须与属地养殖规模相配套。

2.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络。各地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托乡镇及养殖场、屠宰场等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收集网点要配备建设专用冷库或冷柜,要配备专人负责收集清理和安全保障监管工作。

3.建立监管系统。要建立从饲养到病死、从病死到收集、从收集到处理、从处理到补助全程监管系统,并与中心配套运行。

四、政策措施

1.资金保障。市、县两级财政要把同级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配套经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要在全面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的基础上,积极向省争取育肥猪保险政策,实行生猪保险全覆盖,并按政策要求由县市区安排配套资金。在育肥猪保险没有全面推开之前,县(市、区)财政要安排养殖户病死猪补偿资金。各县(市、区)要积极整合屠宰环节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有关项目资金重点用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2.建设保障。要落实处理中心用地指标,处理中心日处理量10吨以下的约需用地15亩,日处理量1015吨的约需用地20亩,日处理量15吨以上的约需用地30亩。各县(市、区)要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保证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

3.监管保障。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监管队伍,明确监管责任,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统计、核查、确认、汇总、上报、审核、公示和补助发放等进行全程动态监管,确保工作有序规范。

五、组织领导

1.切实加强领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理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运行机制,明确各环节的监管部门,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处理中心和收集网络建设,确保年内完工投产运行。年底,市政府对各(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2.形成工作合力。要继续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实行政府负总责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性免疫制度,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最大限度地减少畜禽死亡。要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区划分制度,提高养殖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要严厉打击经营病死猪行为。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力度,食药、工商、农业(畜牧)、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严厉打击非法加工、销售、经营病死畜禽行为,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处情况。要切实加强县乡两级动物卫生监督建设,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

3.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投诉和举报,及时核查,依法查处并及时公布结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收集网点及处理中心执法检查,处理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经费,不得违法出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不得将处理后的病死动物副产品再加工流入食品消费领域。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