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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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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231

宜春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价格行为,促进供电企业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收费范围为宜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第二章 收费方式

第三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费由供电企业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用于从电网接入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及后期运行维护等费用。设备用房、路由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由住宅建设单位负责。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供电设施建设费。

第四条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第三章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配置容量

第五条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建筑面积在60 m2及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 m290 m2(含90 m2)及以下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 m2120 m2(含120 m2)及以下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 m2150 m2(含150 m2)及以下的住宅为10KW, 建筑面积在150 m2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W配置。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市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

地下室面积占住宅面积比(X

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

(元/ m

小区外架空与小区电缆相结合工程(元/ m

多层住宅

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X < 20%

106

113

103

106

20%≤X<30%

99

103

94

99

30%≤X <40%

95

94

89

90

X≥40%

90

89

84

85

第七条 以上标准均含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一户一表的4/m2专项改造费用,专户存于供电企业,使用时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报当地物价局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

第八条各县(市、区)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中心城区收费标准拟定,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丰城市辖区内收费标准由丰城市物价局审批,报宜春市物价局备案。

第九条 居民住宅用用电负荷配置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标准收费,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收费。

第十条 小区内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混合建设时,分别按标准计算收费。其公建设施、办公设施的收费标准按就低不就高原则办理。

第十一条 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的收费,丰城市辖区内由丰城市物价局核定,其他县(市、区)辖区报宜春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2323号)执行。收费标准为:

1.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对供电基本容量配置按《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设计、建设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42元、高层每平方米46元;对供电基本容量配置适当降低,按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设计、建设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34元,高层每平方米38元。

2.外接电源线建设的设备材料收费,按实际使用的数量和购进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建立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调整机制,根据设备价格、人工定额等供配电工程费用变动情况,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2年。

第五章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收取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应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供电企业应完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的管理,建立专户管理,统一平衡、滚动使用,并作为以后标准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每年2月底前应将上年度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支情况,报当地物价部门和宜春市物价局,自觉接受物价监督检查。

第六章 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住宅建设单位按规定交纳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后,供电企业按合同约定时间同步配套建设住宅及公建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供电企业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供配电工程建设的供电材料、设备水平作出统一规定,保证建设高质量的供电配套工程,并负责投入使用后的日常运行维护、更新改造和管理,确保用户电力供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用户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正式批复供电方案且通过供电部门设计图审,并与具备施工资质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协议)的住宅项目,按原合同(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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