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宜常办发〔2018〕13号)要求,现就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我市现行有效的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政府(含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相关要求
(一)清理中发现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法规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保留意见。
(二)各部门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
联系人:李婷婷,电话0795—3198068,邮箱:yc319806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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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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