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旗尊严。但同时也要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对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重视不够,有的未按规定时间升降国旗,有的使用不合规格的国旗,有的国旗存在破损、污损、褪色等现象。为切实规范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国家主权和尊严,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严格遵守《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并有权对国旗使用中不规范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国旗法》和国旗使用规范的宣传,引导人民群众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国旗尊严,正确升挂和使用国旗,形成全社会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二、凡属《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必须依法执行国旗升挂制度。根据《国旗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应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星期日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凡属《国旗法》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升挂国旗。
三、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插挂、摆设国旗,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格的国旗。不得将国旗及其图案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四、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市机关事务局对市直单位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管理,市教育、卫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及管理行业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市工信委对各企业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市房管局对住宅小区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对城市主干道和大型公共场所升挂、使用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五、对擅自制作、发行国旗的及制作、发行不合格国旗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各县(市、区)政府,“三区”管委会及各监管单位近期都要对各自监管范围内升挂和使用国旗情况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对应当升挂和使用国旗的单位和场所应责令其按要求升挂和使用国旗;对升挂和使用国旗不规范的要责令其纠正;对升挂和使用破损、陈旧国旗的要责令其更换。检查结果于今年6月15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特此通知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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