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形式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外商投资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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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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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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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省道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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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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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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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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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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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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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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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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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城市供气设施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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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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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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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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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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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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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风电站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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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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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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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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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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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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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水电站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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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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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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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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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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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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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热电站项目(含自备电站)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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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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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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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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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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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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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旅游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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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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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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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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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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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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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内河航运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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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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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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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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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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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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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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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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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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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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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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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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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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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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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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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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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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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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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权限内水利工程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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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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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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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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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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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余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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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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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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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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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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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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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除跨省内主要河流(通航段)的项目外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江西省2017年本)的通知》(赣府发〔2017〕7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三十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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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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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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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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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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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发展改革委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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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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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国土、规划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以及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提出初审意见。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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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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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政务服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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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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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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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发展改革委 |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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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证。对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时,应当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价格鉴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8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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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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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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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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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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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发展改革委 |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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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条:……设区的市价格鉴证机构负责设区的市市直单位和仲裁机构委托的,以及跨县(市、区)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业务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价格认证业务予以受理;3.违反价格认证原则、程序和方法开展实物勘验、价格调查、价格测算;4.不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证书;5.在价格认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影响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公正判案的;6.在价格认证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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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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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签批《价格认定协助书》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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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文书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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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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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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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发展改革委 |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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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七十六条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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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发展改革委 |
建设单位违反节约能源法律法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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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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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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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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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环资科主要负责人及经办人 |
|||||||||
7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违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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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管道企业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同时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其他法律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处罚。管道企业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能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能源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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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能源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能源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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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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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能源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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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能源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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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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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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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违反电力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能源科经办人及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令1998年第8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二款不出示执法证,或者出示无效执法证的,属于程序违法,管理相对人有权拒绝检查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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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能源科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能源科经办人、负责人 |
|||||||||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能源科经办人 |
|||||||||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工信委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发改委分管领导(一般)、委领导(重大) |
|||||||||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能源科经办人 |
|||||||||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能源科经办、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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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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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发展改革委 |
供电营业许可证审核转报 |
无 |
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能源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 (六)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的; (七)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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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能源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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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发改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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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能源局。 |
能源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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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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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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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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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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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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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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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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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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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政务服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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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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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发展改革委 |
违反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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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第四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未开展成本监审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定价机关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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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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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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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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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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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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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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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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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发展改革委 |
违反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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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取得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鉴证。对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专业性较强的价格进行鉴证时,应当聘请相应专业人员参与鉴证活动。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价格鉴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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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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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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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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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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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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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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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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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价格监测点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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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省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三条: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者证书,并可以视情节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二)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三)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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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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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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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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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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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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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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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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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发展改革委 |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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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处置超期存储粮和地方政策性临储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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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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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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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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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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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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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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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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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发展改革委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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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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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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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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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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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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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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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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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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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发展改革委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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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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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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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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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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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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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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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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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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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发展改革委 |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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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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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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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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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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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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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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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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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加工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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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出库、加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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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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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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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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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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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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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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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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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名称不符合规定、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和储存管理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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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立案阶段责任: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仓储条件、名称不符合规定、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和储存管理规定的,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立案。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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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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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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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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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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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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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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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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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发展改革委 |
对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统计制度;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和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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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1.立案阶段责任: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粮食统计制度;未建立粮食收购、进货质量档案和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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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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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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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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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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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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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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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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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发展改革委 |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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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阶段责任: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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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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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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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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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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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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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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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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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发展改革委 |
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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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立案阶段责任:对违规处置超期存储粮和地方政策性临储粮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对涉刑的案件应该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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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相关秘密。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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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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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告知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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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决定阶段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委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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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执行。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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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执法监督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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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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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发展改革委 |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内资鼓励类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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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综合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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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综合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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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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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
综合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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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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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发展改革委 |
省级示范物流园区评定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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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 自然资源厅 住建厅 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XX年度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申报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经外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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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经外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经外科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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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发展改革委 |
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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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时期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经外科经办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经外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经外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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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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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发展改革委 |
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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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经外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经外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经外科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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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发展改革委 |
江西省服务业龙头企业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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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XX年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服务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经外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经外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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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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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
经外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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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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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发展改革委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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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关于《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产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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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产业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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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
产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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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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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发展改革委 |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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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关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核转报》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产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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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产业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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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
产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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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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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发展改革委 |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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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省发改委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国家及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审核转报》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产业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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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产业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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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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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发改委。 |
产业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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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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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发展改革委 |
粮食流通产业财政扶持项目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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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审核转报 |
江西省粮食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XX年江西省粮食流通产业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
粮食行管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2.审核评价阶段责任:组织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
粮食行管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转报或不予转报的决定。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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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行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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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32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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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科室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委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33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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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相关科室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委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34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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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投资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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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投资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
委分管领导 |
|||||||||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送达。 |
投资科经办人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
35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外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的初审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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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相关科室负责人 |
|||||||||
3.转报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
委分管领导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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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发展改革委 |
中央预算内(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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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相关科室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相关科室负责人 |
|||||||||
3.转报阶段责任:制发文书,依法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
委分管领导 |
|||||||||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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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发展改革委 |
全国发改(粮食、物价)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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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
1.受理阶段责任:收到县(市、区)申报材料,审核材料是否规范,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 |
人事教育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 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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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以规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人事教育科负责人 |
|||||||||
3.决定阶段责任:直接给予上报或不上报的决定(不给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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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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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客运出租车运价及燃料附加费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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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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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
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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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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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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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
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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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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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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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
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
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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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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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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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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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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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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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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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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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城市公共汽车票价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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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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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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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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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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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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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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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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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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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普通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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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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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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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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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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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政府运营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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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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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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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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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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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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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市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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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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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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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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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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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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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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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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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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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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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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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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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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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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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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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发展改革委 |
权限内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审批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核 |
收费管理科负责人 |
|||||||||
3.起草文书阶段责任: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起草审批文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4.决定签发阶段责任:签发审批文件 |
委分管领导 |
|||||||||
5.制作和送达阶段责任:制 |
收费管理科经办人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
相关责任人员 |
|||||||||
39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8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
3.实施成本监审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下发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和报告书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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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发展改革委 |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 |
车辆停放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
其他行政权力-内部管理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国家发改委第8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
2.下发成本监审通知书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
3.实施成本监审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负责人及经办人 |
|||||||||
4.下发成本监审结论告知书和报告书 |
价格认定成本监审科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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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发展改革委 |
价格临时补贴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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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
1.拟定方案阶段责任:达到启动条件时即会同有关部门测算补贴标准,草拟启动联动机制文件 |
调控科经办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6〕1144号)、《宜春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宜春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市价调〔2016〕2号)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部门提供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涨幅会同财政、民政、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或停止联动机制;负责综合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联动机制政策,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
多部门事项 |
2.审核阶段责任:将草拟文件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
调控科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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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审阶段责任:委分管领导签审,各相关单位会签 |
委分管领导,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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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下拨阶段责任:各县市区按属地原则拨付 |
各县市区相关单位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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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后监管责任:按时间要求汇总发放情况 |
相关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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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相关责任人员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