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性和跨县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全省性社团及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各县(市、区)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负责对民政厅委托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各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救济和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定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实施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工作。
(六)指导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负责指导殡葬行业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倡导文明丧葬习俗。
(八)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儿童在我市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九)指导老年人、福利企业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的保护工作,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按职责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指导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十)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乡(镇)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
(十二)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三)落实人才工作职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落实安全生产方面职责。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养老、特困供养、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救助管理、殡葬服务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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