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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5-01-02 14:50 来源: 江西省政府网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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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强化源头防控,开展区域协同治理,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严格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准入。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大幅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力争到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钢铁、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石化、化工、陶瓷、玻璃纤维和砖瓦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淘汰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退出,推动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改造产业集群。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定位、规模、布局等要求,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石化、化工、家具、有色金属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的原则,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各地要结合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加快升级改造,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鼓励赣州南康家具产业园等家具行业推进“油改水”源头替代。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六)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非化石能源逐步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8.3%左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达到国家要求。积极扩大天然气利用范围,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到2025年,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6.8%。(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因地制宜大幅压减散煤消费,有序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各地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底,设区市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到位。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稳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开发区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结构优化,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推进“公转铁”“公转水”行动,到2025年,全省铁路、水路货运量较2020年分别增长13%和12%左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南昌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重要港区新建大宗干散货、集装箱作业区时,原则上同步规划建设进港铁路;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土地利用、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南昌铁路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打造绿色高效城市交通。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到2025年,公交车、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新能源汽车分别达到72%、35%。新增公务用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60%。(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建立用车大户清单制度,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大力推动老旧铁路机车淘汰,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民航江西监管局、南昌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溯源,依法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大力推广应用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40%;推进机械化湿法清扫作业,设区市建成区道路湿法作业机械化清扫率力争达到85%,县城达到70%。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到2025年底,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推进秸秆科学还田、有序离田。力争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依法依规严格管控秸秆露天焚烧。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鼓励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城市和重点工业园区建立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管理平台,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在用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确保工业企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有色、石化、化工、陶瓷、玻璃、石灰等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锅炉、工业炉窑和VOCs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强化油烟源头管控,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规划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烟道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加强装饰装修管理。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强化恶臭污染综合治理。各地要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氮肥机械深施。提升畜禽养殖集约化水平,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质量效益,到2025年,畜禽养殖规模化率达到80%,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7%以上。鼓励生猪、蛋鸡规模养殖场圈舍封闭管理,推广粪污覆膜处理、密闭发酵处理等粪污处理技术和气体收集处理装备。推广低蛋白日粮和精准饲喂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全省各设区城市持续稳固改善空气质量,确保稳定达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持续与周边省份共同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根据预测预报结果,组织开展跨设区市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各设区市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联防联控。鼓励省际交界地区市县积极开展联防联控,推动联合交叉执法。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交界省份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管理流程,鼓励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位于同一区域的城市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各设区市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在人口密集区内的臭氧高值区域至少建设一个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点,开展光化学监测。推进PM2.5和VOCS组分协同监测,到2025年底前建成全省首个大气超级站。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南昌市建设公路、港口、机场和铁路货场等交通污染监测站,九江市建设港口监测站。加强大气环境监测系列卫星、航空、地基等遥感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按照“省级配强、市级配优、县级配全”的思路,结合各地产业特征和功能区划需求,分批完成全省执法装备标准化、专业化配置。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依托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攻关研究。开展环鄱阳湖区域小尺度环流对大气污染影响机制、天然源VOCs二次转化机制、PM2.5硝酸盐来源解析等基础研究和本地化预报模型研发。研发和推广VOCs、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建立典型行业应用示范工程和创新基地。2025年底前,各设区市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现逐年动态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七)完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体系。研究制订工业炉窑、VOCs综合排放、水泥、钢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推进有机化工、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研究制定。(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进销售电价改革。(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鼓励各地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根据中央部署完善环境保护税征收体系。(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等专项资金作用,对减污降碳项目予以支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南昌铁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开展绿色债券信用评级,提高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江西证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地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地区,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强化企业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委信访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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