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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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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等行为,坚决防范烟花爆竹事故发生,促进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等活动。对构成违法的,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或参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和配合调查,并上交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花爆竹原材料等。公安机关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含引火线、黑火药、单基粉企业)不得发放下手工,不得收购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等,不得将本企业相关资质和许可证件等提供给他人用于从事烟花爆竹非法生产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零售店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生产企业和经营公司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化工原材料用于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如有违反,一律从严从重处理,直至吊销企业相关许可证。所有合法企业(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化工原材料、烟花爆竹半成品、成品的全过程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对企业员工参与非法生产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应急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企业责任。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村(居)、组(小区)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要第一时间报告和处置。

六、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居)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七、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积极使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匿名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及化工原材料等行为,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根据查处案件的性质、规模和数量给予第一举报人现金奖励,最多可奖励30万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热线12350。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严重,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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