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和硕-YC2022-010-2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图书馆2022年成人类纸质图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宜春市图书馆
地 址: 宜春市泸州北路537号
当事人2: 江西和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 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东路968号大数据产业园办公B区203号
当事人3:九江书韵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东方星城73栋3单元6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结束。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相关要求,一技术要求,(五)其他要求3、投标人必须提供以下样书,否则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投诉人认为样书清单中有明确的书号、出版社等信息,出版社就是(品牌)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是变相制定品牌、型号、产地等;是通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设置逐项排斥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应当制止与纠正。请求顺延投标时间,给所有参与此项目的投标公司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投标环境。
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回复称:
收到投诉人质疑后,于2022年10月18日对投诉人质疑事项“提供样书”进行修改,删除了招标文件中“提供样书”这一事项;同时发布了变更公告,项目延期至2022年10月27日开标。因此投诉人投诉“提供样书”此事项不存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公告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有关提供样品的规定。采购人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指定样书清单作为实质要求,包括“ISBN、主题名、作者、定价、出版社、出版时间”等,指定特定的品名或者供应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规定情形。2022年10月18日采购人主动删除被投诉事项条款,在投诉人2022年10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时,该投诉事项已事实不存在,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鉴于投诉人提起投诉时,所投诉事项已事实不存在,采购人可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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