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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2022年农药化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梦浩-YC2022-003)的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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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宜阳大丰收农资服务中心:

投诉人:宜春市宜阳大丰收农资服务中心

地址:宜春市宜春明月北路1098号枣树园13栋

邮编:336000

法定代表人:周海平    电话:15107955268

被投诉人:宜春市梦浩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湖田村南三区4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晶

授权代表:王晶       电话:15707958558

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 黄腐酸为全国唯一一家。

事实依据:在招投标中不合理条件限制,采购清单中第21项复合肥技术指标黄腐酸≥2‰(中氯)为全国唯一一家企业生产。

投诉事项2采购产品规格要求硬核。

事实依据:含量技术指标没问题,规格要求硬核。

被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经咨询,多家公司都可以批量生产此含量产品。并提供了多份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验报告。

投诉事项2.采购前,组织进行了市场询价,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各农药参数以及分装需求。同时根据实际工作实践,申报的参数能够保障充分竞争。

经调查:

因投诉人书面表达不够清晰,2022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询问期间,投诉人补充提出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需求中要求的产品规格不合理,有特定指向,与市面上常见的产品规格不同”,譬如联苯·啶虫脒要求的规格6%*300g*20瓶/件,市面常见200g*30瓶/件;草铵膦20%*200g*40瓶/件,市面常见200g*50瓶/件;多·硫·锰锌70%*200g50包/件,市面常见70%*1000g*20包/件;钙镁磷肥无指标,但实际应该提出采购需求指标。

针对投诉事项1,经调查,国内多家厂家生产的复合肥料可满足“复合肥N:P:K≥25:12:16  黄腐酸≥2‰(中氯)50kg/包”这一指标,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产品规格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制定的,经市场调查,具备该规格产品的有多家,未见特定指向性,因此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投诉人提出的“钙镁磷肥缺乏采购需求指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之规定,采购人应当提出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采购需求。因此,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1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6月30日

    正式文件: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宜春市园林事务中心2022年农药化肥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宜财购发〔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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