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结果

宜春市财政局关于宜春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22-2024年度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访问量:

关联稿件:

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宜春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2022-2024年度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项目中标结果,现将此项目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序号

定点保险中标企业

折扣系数

1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0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0.75

4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5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6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7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8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10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11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12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0.75

一、实施范围

1.宜春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保留的各类公务用车。

2.宜春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所管理的车辆。

3.宜春市各公务用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的车辆。

二、中标入围的定点保险机构

根据宜春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2-2024年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项目中标结果,此次定点保险中标企业名单如下:

三、投保险种及标准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投保险种:

1.机动车损失保险(按实际价值投保)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上每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纳入定点保险范围,但按交强险优惠幅度执行。)

以上四项为政府采购必须投保险种,其他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投保。折扣率与上述必保险种相同。

四、实施期限

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用车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系数和服务,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用车的保险服务。

五、签订协议

为了加强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保险行为,实行全市联动、分级管理办法。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与中标保险公司当地网点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各中标保险公司如发生违反协议行为,由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所签协议进行处理。

六、投保方式

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全市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各投保单位根据各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中标折扣系数优惠和中标服务承诺等情况,就地自主择优选择定点保险机构进行投保。

七、保费结算方式

根据银保监会“见费出单”的规定,结算时,定点保险机构可以先提供预单给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根据预单进行结算,结算后定点保险机构再提供合法发票。投保单位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日。在定点保险机构范围外参保的,投保单位财务部门应不予报销。

八、其他

1.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系数,各投保单位和定点保险机构在有效期内一律按此折扣进行投标,并签订保险合同。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各种方式给予回扣,一经发现核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期宜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采购活动。

2.在本《通知》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折扣系数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与原招标机构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宜春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3.理赔服务。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按承诺的时限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定损时必须按正品配件价格计算。

4.定点保险机构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折扣系数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单位,以便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5.定点保险机构需按季度:宜春中心支(分)公司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各定点保险机构所属分支机构按辖区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统计表(报表样式另行制发)。

6.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定点保险机构存在返利或回扣等任何不良行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7.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当地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执行。

宜春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6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