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名称:宜春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应用软件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
投诉人:江西三为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87号隆鑫广场A4栋一单元
被投诉人1:江西东辰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1188号九玺广场商务中心D座18楼
被投诉人2:宜春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长效管护软件平台:1、为保证所投软件平台能无缝对接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平台,投标人能出具无缝对接承诺函,且提供该软件平台官方评测机构认定的检测报告的,加2分。评审依据:提供无缝对接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检测报告加盖软件开发商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长效管护软件平台:所投软件平台具有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平台、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APP、万村码上通微信小程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智能调度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加1分,不提供不得分。评审依据:提供以上证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现场备查。”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1、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加得3分,一级证书的得1分。”“2、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得3分,一级证书的得1分。”“3、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一级的得3分,二级及以上的得1分。”
投诉事项4。磋商文件中评分细则“案例业绩(6分)投标人(含其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承担过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信息化平台业绩合同,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6分。”
投诉事项5。评分方法备注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佐证材料的日期必须在项目挂网前,否则无效。
投诉事项6。磋商文件评分细则中“技术实力”、“项目团队实力”和“案例业绩”多次出现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描述。
被投诉人的投诉回复:
1.本次招标活动中要求投标人能出具无缝对接承诺函,且提供该软件平台官方评测机构认定的检测报告。投标人能出具“无缝对接承诺函”对接省农业农村厅是项目的需求之一;提供官方评测机构认定的检测报告,是针对于投标人的软件产品能力的证明方式之一,且该软件平台官方评测机构认定的检测报告并非特定供应商才有,有成熟功能模块的软件平台厂家,都会向官方评测机构提交检测报告。官方评测机构认定的检测报告是甄别潜在供应商是否具有符合采购人需要的对接能力,也是确保潜在供应商在项目工期(60天)内完成软件交付的重要能力指标,符合采购方业务实质性需求。本条款是加分项,而非资格性条款,没有歧视性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本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要求所投软件平台开发商具有“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平台”、“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APP”、“万村码上通微信小程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智能调度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首先以上四个功能模块是该项目实质需要的,其次只要软件平台具有以上类似功能模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都可以进行加分。且具有以上相似功能模块的软件开发公司,都会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没有任何限定性条件。本条款为挑选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3.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标原则、评标程序及评标方法》评分细则“技术部分”中,把国家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具有以上资质证书的公司有很多家)作为挑选优质供应商的加分项,是因为该项目实施交付和售后运维过程中都对潜在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灾难恢复两项能力有实质性的要求,即具备相应的能力是项目实施交付和售后数据安全维护的重要能力指标。如投标公司所陈述的能满足该项条件的有很多家公司,没有任何倾向性和唯一指向性,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4.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内容为宜春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应用软件平台建设及运营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信息化平台”业绩材料是和采购需求息息相关的,要求潜在供应商具有人居环境治理信息化项目建设经验是符合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对项目顺利交付和售后运维服务具有较大帮助和积性影响。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信息化平台”的相关业务的业绩,即类似业绩,并没有行业属性,也没有指定特定行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特定行业业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5.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中关于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佐证材料的日期必须在项目挂网前,否则无效。本条款是为甄别潜在供应商在招标挂网时是否具有满足采购人需要的真实交付能力,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6.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中描述,只要潜在供应商拥有满足投标要求的资格证明资料,都可以报名参与投标。潜在供应商既可以是拥有独立法人的公司,也可以是拥有本地营业执照(负责人制)的属地分公司或分支机构。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该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分公司可以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则分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母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和业绩。
投诉事项1。省级平台对接检测报告属于非强制性检测报告,不宜作为评审因素,为了实现采购目标,相关的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履约验收条件。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将“农村人居环境管护平台”、“万村码上通5G+长效管护平台APP”、“万村码上通微信小程序”、“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智能调度平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1.该项目实施交付和售后运维过程中对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灾难恢复能力有实质性的要求。信息安全服务安全工程类证书、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和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该项目的服务质量相关,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经查询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网站,信息安全服务资质共分为八大类认证。灾难备份与恢复服务资质认证共设一、二、三共三个级别,一级最高,三级最低。但磋商文件中评审细则设定“投标人或投标人集团范围内具有国家信息安全服务灾难恢复类证书:二级及以上证书的得3分,一级证书的得1分。”磋商文件编制不合理。
投诉事项4。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信息化平台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未写明类似业绩,该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5。备注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报告及佐证材料的日期必须在项目挂网前,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该项目的服务水平和履约质量无直接关联性。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且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和佐证材料的必要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投诉事项6。银行、保险、电信、邮政、铁路等行业,其总公司为了方便分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采用公司文件或公司制度的形式授权其分公司独立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虽然磋商文件中“集团公司”的表述不规范,但并非如投诉人所述的投标人和总公司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不同的法人主体。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4、5成立,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3和6缺乏事实依据,该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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