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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宣教馆装修采购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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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鑫源—YC2021001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宣教馆装修采购项目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渥江镇宜渥大道206        

被投诉人: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        

  址: 江西省宜春市文体小区123单元202  

相关供应商: 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镇青萍路6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代理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宣教馆装修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鑫源—YC2021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420日向本机关正式提出书面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被刻意打低分或刻意扣分。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严格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准备齐全资料,并秉承着专业严谨的态度进行标书的编制,代理机构未对其扣分作出合理的解释。

投诉事项2。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得分质疑资料造假。据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对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的了解,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应不具备具有网络工程师证书的专业人员。

投诉事项3。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得分质疑资料造假。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国家认监委官网和欧盟UKAS验证官网查询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认证信息,第一中标单位并未通过ISO14001认证、OHSAS18001认证、ISO9001认证,因此该评分项的6分所得分根本无法获取。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在42日评标结束后,因43-45日是清明节法定节假日。于45日在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此次招标活动中标结果,同时明确此次公告期限仅为该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若一日内无异议,即向中标候选人正式发出《中标通知书》。

被投诉人的投诉回复:

1.421日下午3点,经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在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第一次复核,复核认为对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无刻意打低分的情况,本次评审评委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所回复扣4分,经查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该项扣4分是因所投设备投影机检测报告中对比度参数为1500000:1与招标文件要求≥3000000:1不符合,为负偏离,依据评审标准扣4分。

2.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和采购人于202157日下午3点到宜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开标室进行第二次复核。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得分不变,不存在对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刻意打低分或者刻意扣分情况。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一“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被刻意打低分或刻意扣分”。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虽提供了投影机的检测报告,但其所投投影机检测报告中对比度参数为1500000:1,而招标文件要求≥3000000:1,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依据评审标准扣除4分,并非如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所说毫无根据。202157日,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的价格、技术、商务等得分情况逐项进行核查,经复核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得分不变,不存在对江西省万事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刻意打低分或刻意扣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2.投诉事项二和投诉事项三“第一中标候选人(江西润成建设有限公司)得分质疑资料造假”超出了质疑事项的范围,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3.投诉事项四“代理机构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过失行为。”202145日,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当日,宜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萍乡市鑫源工程造价审计有限责任公司宜春分公司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四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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