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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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0—098
二、项目名称: 宜春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 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大道6899号
被投诉人: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大厦中座4楼
相关供应商: 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大鹏新区滨海二路国家海洋生物产业园D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投诉事项2。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偏离表”,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为理由,认为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内容和要求与事实不符,不予以采纳,且认为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未存在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的投诉回复:
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宜春市财政局发出的《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宜财购答复〔2021〕第4号)后,立即与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联系,要求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投诉内容进行回复,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提交了其与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声明函,认为其投标所用艾本德产品不属于国外纯进口产品(技术和核心部件由艾本德中国有限公司提供,国内代工厂负责生产和组装),同时提供了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三项说明:1.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德国汉堡,但其在德国、美国、英国、中国等均有代工厂(涉及商业机密,不详细说明具体情况);2.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序列号并非来源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其来源和真实性可靠性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作表态;3.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报关单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查出,可能是造假或严重PS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1年4月21日,我局致函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求证:艾本德MiniSpin、单道移液枪:艾本德Research plus和8道可调移液器艾本德Research plus是否为产自关境外、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的进口产品?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序列号和报关单是否真实?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公司提供的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和三项说明是否为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21年4月26日,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回复我局:1.艾本德MiniSpin、单道移液枪:艾本德Research plus和8道可调移液器艾本德Research plus均是从境外进口的产品;2.经其初步核实,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序列号和报关单均为真实;3.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公司提供的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函和三项说明均非艾本德(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其初步核实认为这两份文件上的公章属伪造。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公司并非其授权的代理经销供应商,其也未授权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公司参加宜春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项目投标,且对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任何行为都不予追认。艾本德MiniSpin、单道移液枪:艾本德Research plus和8道可调移液器艾本德Research plus三项产品也无需再加工,而是从境外进口到国内之后直接销售。
因此,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艾本德MiniSpin、单道移液枪:艾本德Research plus和8道可调移液器艾本德Research plus三项产品为进口产品,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四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宜春市农业农村局如果需要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获得我局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但宜春市农业农村局未就该采购项目报我局审核采购进口产品,该采购项目不得采购进口产品。且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中写明“不接受联合体及进口产品投标,中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本项目”,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艾本德MiniSpin、单道移液枪:艾本德Research plus和8道可调移液器艾本德Research plus三项产品为进口产品,不能实质响应招标文件。宜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深圳市绿诗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及要求,南昌阳华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内容与事实不符”不准确,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采购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结果无效。该采购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现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年 5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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