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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院专家处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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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中心-YC2021-004-1、中心-YC2021-004-2和中心-YC2021-004-3         

二、项目名称: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宿舍公寓床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和第三包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 吴永顺、黄地根、赵志平、钟志刚、易强、钟玉荣、王俊萍

地 址: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四、基本情况

2021220日,吴永顺、黄地根、赵志平、钟志刚、易强、钟玉荣和王俊萍参加了宜春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宿舍公寓床项目第一包、第二包和第三包的评审。2021224日,宜春职业技术学院向本机关反映,该项目三个包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的样品与招标文件不符,该项目三个包的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项目要求”第三大点“参数要求”中2.22.34的条款中明确要求抽屉的挂面、书桌柜门、衣柜门板的抽面均采用PP注塑封边一次成型,且招标文件样品需求栏中明确注明了,开标时供应商提供以上小样,未提供或提供不全、不满足技术参数的视为无效投标。但该项目三个包候选中标商的样品与招标文件不符,抽面不是一次成型,均有螺丝固定。2021225日,原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上述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招标文件中样品要求不符”。

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3000元。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春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春市财政局

20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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