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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 决策程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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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西省县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1.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研究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涉及重大资金和其他政策支持的文件等;

2.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等;

  3.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新增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动用预备费中单个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动用市政府业务归口管理的大型项目经费单个金额500万元以上项目等;

  4.处置重大国有资产、优化国有资产配置,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土地资产,购置、出租、出借、处置单项估值500万元以上房屋、构筑物、车辆等重要资产,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为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一、二类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破产、解散、重组及单项估值1000万元以上国有资产(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国有股权等)处置等事项

  5.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土地(房屋)征收的范围及补偿标准、土地(矿产资源)储备和出让、处置以及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等;

  6.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城市生活垃圾等关系民生的重大价格;

  7.制定地方性政府债务重大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地方性政府债务的举债、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等;

  8.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主要包括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及处罚事项调整、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等;

  9.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3.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4.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5.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行政事项需要政府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启动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决策草案拟定工作。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明确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期限,并明确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研工作方案和是否征求部门意见、是否进行专家论证、是否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是否召开听证会、是否开展风险评估以及是否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等。

  决策草案拟定工作计划,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司法局。

  决策草案的形成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调查研究、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研判、拟订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初步研判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拟订决策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2.征求部门意见、部门协调、合规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草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决策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或者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草案进行研究、协调。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部门职责对草案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3.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草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4.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时限一般不少于30。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5.听证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作为听证机关,听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7.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2.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政府审议时,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2)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3)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4)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专家论证意见、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5)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决策草案后,查验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在2内将材料转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告知承办单位补充齐全。

  4.市司法局收到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在7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由市司法局提出报告延长审查期限。

  5.市司法局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2)草案的内容是否合法;

  (3)草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6市司法局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1)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

  (2)建议提交市政府审议但需修改完善草案部分内容;

  (3)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市政府审议。

  (四)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宜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草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集体讨论决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2)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3)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4)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2.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市人民政府领导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须特别载明,并形成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签发。

  4.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五)决策公布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重大行政决策后管理

  (一)决策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应当经常了解决策执行单位落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有关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市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二)决策监督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考核等工作,应当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了解和掌握决策执行的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决策执行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报告。

  建立市人民政府决策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三)决策调整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决定的调整适用重大行政事项决策的决定程序。但在紧急情况下,如不即时调整可能给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市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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