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罚〔2024〕17号 | 袁州区温汤镇中心卫生院 | 12360805492051292C | 宜春市袁州区温汤镇古井南路149号 | 莫狮 | 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二部分第六章第一节第五项、第二节第二项对该条款细化为“违法所得(a)/万 10≦a<20,处罚幅度(A) 1倍≦A<2倍”的规定,按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宜环法规〔2023〕10号)表18的裁量细化及第十条 |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肆仟捌佰壹拾陆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1.8256 | 2024年11月28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2 | 宜环罚〔2024〕18号 | 江西筠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924MAC3MBW48T | 宜春市第一足球网工业园金域路5号 | 简建军 | 无证排污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二部分第八章第一节第一项对该行为细化为““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a<6个月,处罚幅度(A)为50≤A<65万元”的规定,按照《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宜环法规〔2023〕10号)表4的裁量细化 |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零伍佰元 | 罚款 | 54.05 | 2024年11月28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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