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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罚〔2024〕8号 | 铜鼓县锦昌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360926MAC1986760 | 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江西铜鼓工业园区创新路31号 | 卢欣宜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固废法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一节第九项“委托量(a)/吨:5000≤a<10000,处罚幅度(A)为60≤A<80万元”、《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宜环法规〔2022〕4号)附件1表11 | 处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肆仟元 | 罚款 | 64.4 | 2024年7月19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2 | 宜环罚〔2024〕9号 | 宜春市陆运车辆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91360900MA38CJH99X | 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冷方敏 | 出具虚假环检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一节第二十三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为10-50件,处罚幅度(A)为20≤A<35万元”、《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23-2025)》附件1表9 |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肆拾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6.124 | 2024年7月19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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