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违法事实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类型 | 罚没金额(万元)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1 | 宜环行罚字〔2024〕4号 | 江西斯巴康精酿啤酒有限公司 | 91360900MA39C09628 | 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风路33号 | 夏育水 |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一大点第八小点对该行为细化的规定,该行为类别为私设暗管,污染物类别为二类水污染物,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对应处罚幅度(A)/万为40万≤A<60万、《宜春市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表5 | 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 | 罚款 | 55 | 2024年1月26日 |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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