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宜环行罚字〔2022〕12号
宜春市经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M2MX5Y
地址: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亮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10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2年11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宜环行罚告字〔2022〕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并结合《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该条细化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验先投的行为,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捌拾贰万肆仟元。(¥824000.00)。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据《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中载明的缴款编码到任一银行柜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的最短期限内(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三个月后)及时向我局申请信用修复,我局将积极指导你单位开展信用修复。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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