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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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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严防生态修复过程出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补齐制度漏洞短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规范矿山企业生态修复监管

(一)严格履行方案审查公示备案制度。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发证权限,严格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审查和公示,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在组织方案审查时,要严格遵循随机摇号和回避原则抽选专家。对审查通过的方案,主管部门要求对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个工作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对辖区内持证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严格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采矿权申请事项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核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查验报批材料、现场核实的方式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履行情况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要求上报。重点审查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情况(含原方案已过适用期),设立基金账户和规范计提、使用基金情况,提交年度修复计划和年度修复计划落实情况。

市级发证矿山方案审查时,矿山属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修复负责人员参会,提出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计提使用、方案编制和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等相关义务履行情况的意见。

(三)严格落实矿山修复基金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和年度修复计划管理制度,依据《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立辖区内持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监管台账,按规定动态更新基金计提、使用和年度修复计划落实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二、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监管

(四)严明资源利用政策边界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江西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并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准确理解把握历史遗留废弃矿山修复土石料政策有关要求,属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其他情形原则上一律不得适用

(五)强化项目实施跟踪监管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特别要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绩效管理,对项目立项、设计审查、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流程监管,确保修复工程依法依规开展。要梳理汇总本地正在实施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建立项目台账清单,每半年采取随机抽查、点穴、四直两不等方式开展一次检查,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督。

(六)严格做好后期管护。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内容、管护措施和资金来源等。三年管护期后按相关要求进行移交,实现治理成果的可持续利用。

强化工作保障

(七)强化日常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大数据无人机、遥感卫片等手段,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采代修”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局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辖区内矿山修复基金、年度修复计划执行情况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局

(八)完善协调机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县自然资源保护专委会办公室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好生态环境、水利、林业、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构建矿山生态修复齐抓共管的新格局。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公安等司法部门密切合作,运用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等手段,严厉查处矿山修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九)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普及《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加强生态修复有关政策法规培训,切实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的主动性、积极性。要积极总结先进生态修复经验,组织申报国家和省级生态修复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进行正面宣传,树立理性、积极的舆论导向,激励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支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积极组织政策技术培训,重点培养、扶持几家经验丰富的企业,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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