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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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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村(组)为单位,经依法批准,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且在征地时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附件1);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材料等。

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在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公示,最终拟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对象制作《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附件2)。

第三章参保办法和缴费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不再更改由乡镇统一组织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阳新区和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被征地农民在袁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最长不超过15年。每年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当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政府缴费补贴仅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采取个人缴费、政府直补的方式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本办法实施后认定为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自认定身份之日起连续计算(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视同本办法规定的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跨年不得补缴。

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年限,享受政府补贴至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再按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享受缴费补贴;未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被征地农民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保缴费,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跨年不得补缴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扣减。

(二)被征地农民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未享受完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给予保留,离开用人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可以继续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不超过15年。

第十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缴费补贴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剩余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享受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在服现役或就读期间保留被征地农民身份,退役或毕(肄)业后,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可按本办法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退役或毕(肄)业次月开始起算。

第四章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十各地要严格落实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资金筹集和用地报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各相关部门要在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宣传和办理参保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工作,承担征地红线划定和勘测定界,土地调查和耕地面积确认以及补偿费用测算及拨付等工作,会同公安、农业农村、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核查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等相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章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2014715日印发的《第一足球网关于印发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9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要求从其规定。各地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实现平稳过渡

第十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2.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附件1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资格认定表

() 委会 (盖章)                 () 民小组长 (签字)

() 委会主任 (签字)             填报时间:          

户主

姓名

被征地

所在地

被征地情况

原有承包耕地 ()

共被征耕地 ()

现有承包耕地 ()

家庭人 口总数

现户人均 耕地 ()

批准征

地部门

批准征

地时间

联系

电话

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

户口城乡属性

参保类型 (职保/居保/放弃)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此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户主签名 (指模)

              

乡镇(街 办)经办部

门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乡镇(街 办)政府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自然资源局

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农业农村局

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公安局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财政局意见

复审人 (签字)

单位盖章:

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从         月起,

最长至         月止。

(现役军人或在校学生享受政府补贴从退役或毕业后次月开始起

单位盖章:             

注:1 、本表一式五份,村 () 委会、社保机构、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一份。

2 、由乡镇 (街办) 政府确定乡镇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牵头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 (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 及审核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参军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加盖牵头部门章。审核结果报乡镇 (街办) 政府复核同意后,加盖政府章。

3 、各主管局分别按部门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 、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任意一种养老保险或放弃并按下手印。

附件2

宜春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单位: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征地
前原
有户
人均
承包
耕地

征地
后现
有户
人均
承包
耕地

批准
征地
部门

批准
征地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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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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