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大力推进全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暨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优化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申报及评价。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申报:
1.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范、齐全,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2.工程开工前制订了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目标和创建计划,进行质量策划,有具体的创优措施,有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并能具体指导工程施工;
3.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4.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方法、工艺先进,在市内同类型工程中具有示范作用;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5.项目工程所含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按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施工过程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价为宜春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
1.未实行实体样板引路的工程。
2.擅自改变工程使用功能的,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工程。
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项目工程。
4.因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受到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项目工程。
5.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工程。
三、评价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划分为14大类实施项目,相应A类子项23项、B类子项102项及C类自定子项内容(见附件1-1)
1.评价内容分企业质量行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地基基础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装配式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防水及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建筑给排水、通风与空调工程14大项。
2.评价子项分A、B、C三类。A类子项23项,为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项整治等内容。B类子项102项,为除A类外的子项。C类子项,鼓励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
(二)城镇道路工程划分为12大类实施项目,相应A类子项21项、B类子项72项及C类自定子项内容(见附件1-2)
1.评价内容分企业质量行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路基工程、基层工程、面层工程、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管道工程、附属构筑物12大项。
2.评价子项分A、B、C三类。A类子项21项,为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项整治等内容。B类子项72项,为除A类外的子项。C类子项,鼓励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
(三)桥梁工程划分为15大类实施项目,相应A类子项29项、B类子项81项及C类自定子项内容(见附件1-3)
1.评价内容分企业质量行为、工程项目质量行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地基基础、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应力工程、支座工程、预制构件工程、钢结构工程、缆、索结构、桥面系、桥梁附属结构、电气安装工程15大项。
2.评价子项分A、B、C三类。A类子项29项,为常见质量问题防治、专项整治等内容。B类子项81项,为除A类外的子项。C类子项,鼓励企业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
四、评价要求
(一)评价阶段。工程项目的评价按主体结构、装修安装施工两阶段进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宜在主体结构完成80%至主体结构验收前进行评价,装修安装施工阶段宜在工程所含分部分项工程均完成50%以上至工程完工前进行评价。
(二)评价方法。采取项目自评和专家评价的形式,对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填写实施情况评价表(附件3)。评价结论要求如下:
1.子项评价:符合以下要求可评价为效果显著。
(1)有明确的标准化管理措施;
(2)施工现场检查实施效果显著。
2.工程评价:符合以下要求可评价为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
(1)工程所涉及的A类子项实施效果显著率达100%;
(2)工程所涉及的A、B、C类子项实施效果显著率达50%;
五、申报与评价流程
(一)项目登记。施工企业确定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项目后,在工程开工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项目信息登记表》(附件2)及实施方案。
(二)项目自评。施工企业应督促和指导工程项目部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按主体结构、装修安装施工两阶段分别进行自评,填写评价表(附件3),形成自评意见(附件4-1)。
(三)专家评价。在自评的基础上,施工企业应从各地成立的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分别对项目主体结构和装修安装施工阶段实施情况进行专家评价,填写评价表(附件3),并形成专家评价意见(附件4-2)。
(四)属地推荐。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与评价的监管,对专家评价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将符合要求的申报工程按实施效果显著率从高到低排序汇总后(附件5),向市住建局推荐。
六、工程的核查和公布
(一)推荐受理。受市住建局委托,市工程项目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受理各地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的推荐,并定期组织核查组对工程项目进行核查。
(二)专家核查。核查组对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施工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拟推荐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名单及评价意见。核查组从宜春市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每组成员数量为3个(含3个)以上单数。
(三)名单公示。示范工程名单报市住建局党组会审定通过后公示,公示时间15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受到举报投诉的,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属实,取消示范工地资格。
(四)名单公布。公示期满后,由宜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公布。作为推荐省、市优质建设工程评选的必备条件。
附件1
附件1-1: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与评价内容(房屋建筑)
附件1-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与评价内容(城镇道路)
附件1-3: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与评价内容(桥梁工程)
附件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项目信息登记表
附件3
附件3-1: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质量管理)
附件3-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3-3: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房屋建筑装修安装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3-4: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城镇道路路基基层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3-5: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城镇道路路面及附属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3-6: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桥梁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3-7: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评价表(桥梁工程桥面系及附属工程实体质量)
附件4
附件4-1: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意见(施工单位自评用表)
附件4-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意见(专家评价用表)
附件4-3: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意见(监督机构用表)
附件4-4: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荐意见
附件4-5: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实施情况评价表(专家佐证资料)
附件5
附件5-1:宜春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项目汇总表
附件5-2: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荐汇总表
附件6
附件6-1:宜春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附件6-2:江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附件7
附件7-1:宜春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申报资料目录清单
附件7-2:宜春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程申报资料相关说明
附件:
附件1-7.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