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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典型案例(两法衔接领域)

时间: 2024-09-14 10:41 来源: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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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宜春市万载县某废弃花炮厂内倾倒废盐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非法倾倒废盐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万载县马步乡一废弃花炮厂内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发现该废弃花炮厂内堆有大量废盐,其中部分废盐露天堆放,无任何防护措施,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测试研究中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该处倾倒的废盐、周边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因该处倾倒的废盐堆存时间已超过半年,经过长期日晒雨淋,通过鉴定仅能判定该废盐为有毒物质且对堆存点周边土壤造成了污染环境损害。为避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机关将废盐转移至废盐处置单位规范贮存,经称量,该花炮厂内倾倒的废盐共600余吨。

【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3年11月9日,宜春市万载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该案以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至万载县公安局,万载县公安局于2024年1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经过为期4个多月的侦察,万载县公安局成功侦破罗某某等人倾倒废盐污染环境案,共抓捕犯罪嫌疑人37名,涉案废盐约7000吨,涉案企业、嫌疑人范围涉及江西省、湖南省、山东省、河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典型意义】

个别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结、放任无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废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因涉案人员多、跨区域广,溯源核实与查尽倾倒点位难度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问询调查、侦查缉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

案例2:丰城市某公司通过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刑事移送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4日,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丰城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已安装并正在运行。执法人员进入监控站房后发现,污水排放口(出水口)自动监测设备站房内的两个连接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管路的供样瓶已被人为断开,分别连接了装有替代水样(外排口水与自来水的混合水)的塑料瓶,没有按照在线监控取样的程序,在污水外排口取水后,通过水质自动采样器的供样瓶正常供水样至对应水质自动分析仪。

经查,涉案公司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关闭污水排放口站房电闸,使该站房内视频监控无法运行,以人为调配替换水样的方式,让在线监测设备上传至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等平台的数据达标且正常,其目的就是逃避企业污水排放口水质超标异常后将面临的生态环境责任。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12月13日,宜春市丰城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通过突击检查、采样,及时锁定违法问题线索,成功发现了企业存在的隐蔽违法行为,同时强化大案要案查办,密切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严厉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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