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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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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2023年11月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3〕30号),根据方案要求,市民政局等14部门联合印发了《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宜民发〔2023〕1号),服务清单要求为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20247月,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赣民规字20243号)明确了补贴内容、对象和标准、申领程序、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加强对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市民政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依据

1.《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

2.《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赣民规字〔20235号)

3.《江西省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办法》(赣民规字〔2024〕3号)

4.《宜春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23〕30号)

5.《宜春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宜民发〔2023〕1号)

三、主要内容

宜春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实施细则主要明确了以下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补贴对象。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市户籍的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宜春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且没有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特困失能人员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42号)等有关规定领取失能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不重复领取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二是规范了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三是优化了补贴方式。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护理补贴,可采取发放资金至老年人社会保障一卡通账户,也可结合实际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

三是完善了申领程序。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对象名单,对当月内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进行核实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发补贴,做到“免申即享”。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通过“申请-审核-评估-审批”流程,依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评估,对低保对象中评估指标得分为0-45分的,认定为“重度失能或者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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