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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审议稿)》的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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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审议稿)》的背景介绍

一、议题背景

工业设计是制造业价值链中最具增值潜力的环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水平是地区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年新增工业设计中心数量”列入省工业高质量考核指标体系。近几年,我市工业设计产业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全省来看,我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数量还处于中后位置,国家级迟迟未破“零”。赣州、新余、萍乡等地已开展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南昌也已经开始启动此项工作。为更好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提升服务型制造业水平,加快推动我市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我们参照国家、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结合宜春实际,草拟了《宜春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

2.《江西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1〕9号)

三、主要考虑

总体是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市级的实际情况确定的框架内容,主要有以下调整:

1.申请条件较省级标准适当调低。如,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省级要求工业设计人员20人以上,具有相关资质的70%以上,市级的要求为15人、50%以上。省级要求近两年内获10项以上专利,市级的为6项以上。工业设计企业服务年营业收入,省级要求不低于300万元,市级为200万元。

2.在总则第五条中增加了“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纳入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储备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内容,以此提高企业申报市级中心的积极性。

四、主要内容

《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申请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附则五个部分,共十八个条款。

第一章总则,对工业设计及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依据、概念、主管部门、认定原则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申请条件,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立了工业设计中心的工业企业,二是专业从事工业设计的服务企业。这两类企业认定条件有所不同,前者标准略高于后者。对这两类企业明确了申请的具体条件,包括从事工业设计人员人员、比例,专利数量、成立年限、营业收入等。

第三章认定程序,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按属地原则,对申报的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初审、审查等予以明确。

第四章监督管理,对认定后的公布、复核以及撤销、更名备案等情形予以明确。

第五章附则,对县市指导支持及发布时间、解释单位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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