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实物载体。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陆续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我省在全国也率先颁布了传统村落保护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并制定实施《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措施》,均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及保护要求,及时进行修缮维护,实现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目前我市已公布189栋历史建筑和685栋传统建筑,其中部分建筑因年久失修亟需开展修缮维护工作。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落实省、市工作要求,有效指导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维护,填补我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维护管理的政策空白,市住建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宜春市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修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历史建筑和传统建筑定义、修缮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村(居)委会职责、保护责任人的定义及职责、修缮定义及分类、修缮计划编制、修缮程序、修缮工程资料存档、内部设施改造要求、消防保障、购买服务、修缮费用补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