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随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日益老化,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维修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数量与频次也成逐年上升的态势。目前我市部分住宅小区维修资金使用已超过首期资金的 70%,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文件要求,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资金30%的小区应开展续交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续筹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宜春市住建局关于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 165号令)
三、主要内容??
《宜春市住建局关于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制定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的政策依据、续交工作流程(余额信息公示、续交方案表决过程和结果)、维修资金续交管理监督和指导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