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决策公开>重大决策预公开>背景介绍

《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起草情况说明

访问量:

关联稿件:

现就《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起草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试行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一)推行补充工伤保险是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在要求。补充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和延伸。党的二十大提出要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更多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省委省政府将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列入省委重点改革事项和省政府重要民生工作任务。省人社厅连续三年来把补充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人社工作要点,并在九江、上饶、新余等地早期开展的基础上,按照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的发展要求,于2022年在赣州市实施补充工伤保险试点,2023年在南昌市、吉安市、抚州市扩大实施补充工伤保险试点。

(二)推行补充工伤保险是顺应企业群众期盼减负增待的重要举措。因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期盼减负纾困。群众对更高水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更为期待。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后,可以减轻企业经济负担,化解用工风险;群众能够享受更高程度的待遇保障,尤其是能够解决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难题。减负、提待、强保障,能够有效优化营商环境,破解相互交织的就业难、招工难、稳工难”“三难问题,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就业更加充分。

(三)推行补充工伤保险是维护职业伤害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目前,我国社会保险都是基本保障,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制度设计,因而许多没有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超龄从业人员、大学见(实)习生、村居两委人员、新业态人员等特定人员及广大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通过推行补充工伤保险,将这些从业人群纳入补充工伤保障范围,就是为了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打破劳动关系束缚,实现工伤保险由身份险行为险的转变,实现劳动权保障权的更相适应。

二、起草过程

参照全省试点模式,根据省人社厅指导意见,结合宜春实际,起草形成了《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起草过程

一是充分调查研判。1)深入调研需求。去年底以来,我局组织人员深入企业、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了解用人单位对职业伤害保障、补充工伤保险的需求,以切实做到符合实际需要贯彻实施。(2)学习借鉴经验。广泛了解本省及外地做法,学习研究各地试点经验,对赣州、南昌、抚州等地试点工作进行了认真考察和深入交流。(3)参照统一模式。根据省厅的指导意见,按照全省统一政策标准及基本做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拟定《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二是全面测算分析。1)对政策的合理性进行科学测算。遵循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依据全市近三年工伤保险收支情况,测算确定补充工伤保险收支政策,并通过设立年度动态政策调整机制,保证制度运行可控、发展可持续。(2)对政策的性价比进行利好分析。按全省统一试点政策要求(费率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30%、项目按照工程总价0.6‰,各项待遇按照工伤保险基本待遇同项同标准),达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化解用工风险、提升保障水平的目的,让企业和职工获得实实在在的利好。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我局起草的《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得省厅的重视指导,采纳了省厅的指导意见。并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也向同级有关单位征集了意见建议。今年67月,我局组织全市1000余家企业、10家规模较大的新就业形态企业进行座谈或书面征集意见建议参与征求意见的企业中,支持开展补充工伤保险的有998家,占比93.89%

三、主要内容

《宜春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共计七个部分37第一部分总则5条,明确了目的意义、法律依据、政策定位、收支模式、经办方式第二部分参保范围1条,明确了类人员一是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所有参保人员二是未纳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范围的特定人员。第三部分参保缴费8条,明确了缴费方式、缴费基数、缴费费率、费率政策、资金划转、实名制管理、资金征缴等内容第四部分认定鉴定标准和程序3条,明确了认定、鉴定的标准和程序时限要求第五部分待遇给付和核定11条,明确了享受待遇条件、待遇项目、待遇标准、给付方式、终止条件、支付时限。第六部分工伤预防2条,明确预防费提取比例立项实施要求第七部分附则,7条,明确了政策可以动态调整,争议处理方式,试行周期考核机制,解释部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812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