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公共监管>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关于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访问量:

关联稿件:

为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全省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秸秆;

3.禁止吸烟、野炊和烤火;

4.禁止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支持森林防灭火工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2119。

江西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0月10日

(来源:江西应急管理)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返回顶部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