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问:政策出台的目标、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利用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引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出台此政策。 Q2 问:什么是公共收益? 答:一般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用于生产、经营、租赁等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所获得的收益。 Q3 问:公共收益一般包括哪些范围? 答:主要包括 a.利用非规划类车位和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 b.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商用设施所得的收益; c.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和户外设备设施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等室内设备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 d.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等设备占地或场地、公共收益利息等所得的收益。 Q4 问:公共收益获取要遵守什么原则? 答:应当依法依规且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Q5 问:公共收益权属归谁? 答:公共收益扣除管理运营合理成本后,剩余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 Q6 问:公共收益如何经营管理? 答:成立业主大会前,小区公共收益暂由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履行职能和义务,业主大会成立后按规定移交相关材料。 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单位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可以按法定程序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等方式约定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和费用以及分配比例与方式等事项。 Q7 问:什么是公共收益监管账户? 答:指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管理单位在银行代为开设的银行账户。 Q8 问:公共收益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主要用于补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用于下列支出范围: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等费用; 筹办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 业委会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公共收益的审计、税费及经业主共同决定的用于物业服务的其他费用。 Q9 问:公共收益使用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情况一(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企业制定使用方案=>提交社区居委会审核备案=>符合规定的提交全体或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 情况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符合规定的由业委会制定使用方案=>提交全体或相关业主进行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Q10 问:公共收益如何进行公示公开? 答:公共收益应单独列账、按规定公布账目。管理单位应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将具体收支事项明细表公示张贴于小区及楼道内宣传栏,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同时在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留档。 Q11 问:公共收益如何进行移交?移交内容是什么? 答: 1.终止或更换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终止之日10日内向业委会移交公共收益相关所有资料; 2.成立业主大会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收益明细账目和相关凭证移交业委会(有关资金在社区居委会监管下移交); 3.换届小组换届时,业委会应自换届小组成立10日内将公共收益相关资料移交换届小组,换届小组将保管的公共收益相关资料在新一届业委会选举完成10日内向其移交。 4.业委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符合规定的新一届业委会,原业委会应在10日内将保管的公共收益相关材料移交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由社区居委会移交至新一届业委会。 5.物业企业、业委会不按规定移交的由社区居委会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Q12 问:对公共收益违规行为如何处罚? 答:对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不按规定管理、使用、公示、移交小区公共收益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监管处罚措施外,将其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核,依据考核规定予以扣分处理。 Q13 问:《通知》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自《通知》印发之日(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Q14 问:《通知》执行地域范围是哪些? 答:宜春市行政区域全域范围。 (解读人:曾蓉 联系电话:0795-3560028) |
【优秀政策解读】文字:《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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