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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动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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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1

市委宣传部

1.原文第11条:“加强保险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建议删除市委宣传部。2.原文第14条:“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建议牵头单位改成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加上市融媒体中心 (宜春日报、宜春广播电视台)。

采纳。

2

市委编办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优化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相关文件精神,市县两级应充分发挥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作用,按职责分工抓落实,原则上不设议事协调机构。关于成立宜春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事宜,经请示省委编办,建议暂停审核各部门(单位)申请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相关事宜,待省进一步明确政策口径后再行优化调整市县议事协调机构。

采纳。

3

市生态环境局

原文第6条:“健全完善‘保险+社会治理’”中第(10)点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修改为“市生态环境局、市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保险机构”。理由:省级上述四个对口部门在去年年底联合下发了《江西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采纳。

4

市财政局

1.原文第9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防止保费外流”中建议修改为:“鼓励引导总部在外、生产基地在宜春的企业利用直接或间接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奖补扶持资金,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本地保险机构为在我市的生产基地购买特定险种的商业保险。”

2.原文第4条中建议删除“积极推动政策性商品林保险提标工作.....提升至800元/亩”。反馈意见:请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再结合我市财力和市情,酌情考虑提标事宜,因此建议删除。

采纳。

5

市教育体育局

原文第6条中第(6)点修改为:“推进校园类保险。正确宣传保险知识和作用,充分运用“赣服通”平台学平险一体化服务功能,提升学平险的学生参保率。同时认真做好校责险、实责险投保工作,积极开展教职工保险和监护人保险。(责任单位: 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保险机构)”

采纳。

6

市科学技术协会

原文第9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防止保费外流”反馈职能不相关,建议责任单位删除。

采纳。

7

市农业农村局

原文第4条:“全面开展‘保险+农业发展’”中建议改为“对于列入中央政策农险的水稻、油菜、制种水稻、花生、棉花、能繁母猪、育肥猪、商品林、奶牛等品种应保尽保”。

采纳。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8

市司法局

1.根据险种名称,建议《实施意见》第4点“制种水稻”修改为“水稻制种”。

2.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第6条第(1)点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领域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完善。

3.根据《固废法》第九十九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议《实施意见》第6点第(10)点“推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强制纳入投保范围”,修改为“推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即保险公司可以跨市经营保险业务,《实施意见》第9点规定,“......同等条件下,选择落地本地保险机构”“鼓励引导......企业.......在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选择本地保险机构为在我市的生产基地购买特定险种的商业保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八条,建议咨询市监局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建议规范表述,《实施意见》第15点“通报约谈”修改为“约谈”。

6.根据《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的若干措施》规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预审制。《实施意见》第12点规定成立领导小组,建议按上述规定征求市编办意见

采纳。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9

市行政审批局

原文第6条中第(1)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当中,建议将“将建筑施工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列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及责任单位当中的“市行政审批局”删除。

删除理由: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51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2.根据省安监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文件,明确了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统一流程规定,有关监督机构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核验的内容,无需提供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材料。

4.市行政审批局按照《宜春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宜办字[2017]68号)文件要求,只是承接了市住建部门在宜春中心城区办理施工许可的职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以及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职能仍是在行业主管部门。而且目前全市也只有丰城市、万载县、经开区成立了行政审批局,省工改办也未将建筑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今年的改革任务中。

5.根据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指标中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有关要求,如果强制开展建筑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纳入《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势必增加行政审批的环节,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了审批时效。

采纳。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10

市住建局

原文第6条“健全完善‘保险+社会治理’”中第(1)点“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里提到“出台强制推广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相关文件”,为确保工作到位,建议修改为“强制推广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将项目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列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同时在该条责任单位中增加“市行政审批局”。

结合行政审批局意见不予采纳。

11

市水利局

1.原文第6条:“健全完善保险+社会治理”中第(2)点推进水利堤防保险中,“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措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完成全市千亩、万亩河堤的保险全覆盖。”修改为“各地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筹措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积极推进全市千亩、万亩堤防的保险全覆盖。”

2.堤防保险工作主要涉及落实财政资金,是否能完成全覆盖,应该以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财政部门意见为准,建议在责任单位中将市财政局排在第一位。

第一点采纳,第二点市水利局和财政局都属于责任单位。

12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原文第6条:“健全完善保险+社会治理”中第(9)点建议修改为“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打造食品安全新型社会共治模式,推动农村聚餐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营造消费者安心、相关主体舒心的食品安全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保险机构)。修改理由:互联网+明厨亮灶与购买保险没有直接的关系,建议删除。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都有购买保险的需求,所以后面“餐饮主体”改为“相关主体”。

2.原文第9条:“在同等条件下必须落地本地保险机构。”以及“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资金为企业购买特定险种的保险费补贴,引导企业在本地保险机构投保”,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十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建议对此实施意见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一点采纳,第二点修改内容措词,结合司法局、财政局意见修改并提交市市监局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13

其他

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林业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春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市分行、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驻宜各保险机构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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