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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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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我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上市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省级财政根据“映山红行动”给予市政府的相关企业上市奖励资金,按实际奖励金额全额奖励给成功上市的企业。同时按照以下措施实施奖励: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按照“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成功首发上市”三个阶段,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150万元、2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后,由市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由受益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市财政奖励300万元。

2.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如募投项目在我市,募集资金净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并汇回我市的,待公司募集资金足额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受益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3.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奖励金额进行奖补。

4.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受益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自实现上述奖励兑现条件起,获得奖励资金企业十年内迁离我市的,需将所得奖励资金全额返还。

为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事宜,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工作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20〕35号)要求,落实股改奖励、税收扶持等激励政策,其中税收扶持可自股改完成次年后至上市前落实,新增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列支扶持最长期限为三年;因企业上市需要,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而须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以及中介机构审计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部列支扶持资金,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此政策。

二、促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发展

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在规范和促进企业成长,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市级平台发展公司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采取直投、跟投和投贷联动等方式,投向后备企业资源库中发展潜力大、上市步伐快的拟上市企业。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做大做强,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投资。加大对我市股改、拟上市挂牌企业特别是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加快其成长步伐,壮大上市后备资源企业队伍,推动更多中小企业走向资本市场。

注册地在我市且注册资本实缴不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在我市注册的基金产品(主营业务为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抄报市金融办后,可享受以下奖励:

1.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财政按照地方留成部分不低于50%列支扶持。

2.视投资情况由受益财政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购置或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3.以公司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收货币资本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投资企业50 万元奖励;实收货币资本每新增1亿元,奖励资金50万元。

4.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含1亿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普通合伙人(GP)3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每新增1亿元,奖励资金在原奖励基础上再添加30万元。

5.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宜春市重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公司制投资企业或合伙制投资企业普通合伙人(GP)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实收货币资本、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不含政府平台出资金额。

三、强化服务合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

宜春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是全市发展资本市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1.企业上市工作实行第一足球网挂点帮扶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帮扶,辅导备案申请被江西证监局受理的企业由常务副市长挂点。市、县(区)、开发区金融办全力做好拟上市、拟挂牌企业的遴选、培育、股改、辅导等各阶段的服务工作。

2.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我市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资本市场发展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积极推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定期摸排后备企业,报送上市后备资源企业名单,配合完善市资本市场信息库;细化分解任务,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把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纳入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要把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工作与招商引资工作放在同等地位,要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员队伍,为企业上市提供全程服务。

3.落实项目支持政策。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并及时报批。对拟上市、拟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支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为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做好服务,实行“绿色通道”制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手续,降低费用。

4.增强企业上市动能。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会、对接会、上市沙龙、“走进交易所”等活动,加强政策培训宣传,促进上市经验交流,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带动效应,提升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观念和意识,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与沪深港交易所及专业投资路演机构的合作,为我市上市后备资源企业提供路演服务,帮助企业对接专业投资机构,提供金融支持,提升企业知名度、品牌度和影响力。

四、促进上市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优做强,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加大对上市企业并购重组的引导支持,鼓励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并购重组,重点扶持我市产业链缺失、高端品牌、先进技术等并购项目,储备与培育战略新兴产业资源,整合上下游资源延伸产业链,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推动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上市企业的资源整合能力,并购重组域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支持上市企业开展境内外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优质资源的并购重组工作。加大对“ST”上市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其恢复再融资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鼓励上市企业参与发起设立并购基金。市、区县政府采购要向上市企业倾斜。对上市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环评提供便捷服务。

对已上市、已挂牌的本地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实现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入我市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当地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由受益财政对有功人员按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其他事项

1.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公司注册地在宜春,且有明确的境内外上市意愿和计划,已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或计划未来两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

(2)属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高成长性,发展前景较好;

(3)申请入库企业的财务指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最近一年盈利,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2.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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