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开展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水路交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质监)等。
三、受理机构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四、决定机构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五、处罚事项名称
对道路客运经营违法违规的处罚;对道路货物违规经营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违规,擅自从事经营的处罚;对出租车经营未经许可或超越范围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或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异地培训的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规的处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违规的处罚;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规出租、转让、保养、公开收费项目的处罚;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安全、信息公开违规的处罚;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违规的处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规的处罚;对检测机构不按照技术规范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处罚;对无故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或者擅自改变线路,以及不按照里程计价表显示金额收取运费的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的处罚;对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专职监控人员、卫星定位装置违规的处罚;对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超越批准类型承运大型物件的处罚;对客运班车违规的处罚;对客运包车违规的处罚;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违规的处罚;对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合同以外旅客乘车从事或变相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经许可的处罚;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违规的处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对货运经营者非法转让或出租《道路运输证》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对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对驾驶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对使用违规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对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秩序,车辆装载物违规的处罚;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的处罚;对造成公路损害,未报告的处罚;对损坏、擅自移动、遮挡、涂改、利用公路附属设施的处罚;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罚;对道路许可项目未经许可或许可未按要求违规作业的处罚;对违法违规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处罚;对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作业的处罚;对未经许可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对违法违规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对国内水路运输违规的处罚;对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违规的处罚;对违规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对为不具备经营资格、超范围经营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处罚;对港口建设违规的处罚;对港口经营违规的处罚;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违规的处罚;对擅自为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设施的处罚、对货物源头单位放行不符装载要求的车辆出厂(场、站等)擅自拆除、损坏技术监控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技术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违规的处罚;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违规的处罚;违反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违规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同时担任两个以上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的处罚(质监)。
六、办理流程
(一)案源登记
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职权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二)立案
1.根据初步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填写立案审批表;
2.报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批建议立案并指定两人以上承办;
3.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立案。
(三)调查取证
1.调查、收集有关违法行为证据;
2.依法检查违法行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先行登记保存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措施);
4.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应核实并签名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四)案件调查终结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书(尾部承办人签名署时间,办案机构负责人也要签名);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2.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五)送核审与行政处罚建议审批
1.法制机构核审,填写案件核审表;
2.机关负责人审批行政处罚建议书。 根据案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1)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审批);
(2)填写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3)当事人在清单注明取回有关物品并签名。
(六)告知当事人(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2.制作陈述、申辩或听证笔录。
3.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发听证通知书;
(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报告(当事人不申请听证的该程序自动省略)
(八)案件处罚决定审批并作出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申请陈述、申辩或听证的三个工作日后或者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
1.填写处罚决定审批表,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2.签发决定书 。给予行政处罚的,机关负责人审批处罚决定,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
3.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送达回证)。
(九)处罚决定执行
当事人交纳罚款至财政部门指定的专属账户。
(十)立卷:立卷归档。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八、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处罚决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九、投诉举报
(一)投诉举报的方式及途径:工作日举报、投诉电话:0795-3556110、0795—3593010。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及受理机构: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三)反馈程序:投诉举报3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十、咨询途径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袁州区宜阳大厦西座712室 )
联系电话:0795-3593010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