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宜春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交通运输窗口)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1 |
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
2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
3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六条 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4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
5 |
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许可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6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
7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
8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5号)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9 |
港口水域外船舶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
附件: